(一)对消费者地位的重新认知
相对于食品经营者(包括原料提供者、生产者和销售者),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相关信息的掌握上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并可能因此诱发道德危机,进而形成食品安全问题。另一方面,相对于食品经营者(尤其是大型食品企业),消费者的经济实力以及诉讼能力通常处于劣势,由此导致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消费者不能很好的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虽作为弱势群体,但在食品安全治理中,消费者并非是无所作为,原因在于消费者具有以下特质:
第一,在主观能动性上,消费者最具积极性。消费者是食品安全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消费者是食品安全得以保证的直接受益者,同时,也是食品安全事故中最大的受害者。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具有天然的利益动力,对食品安全的关切最为强烈,这种强大的利益诉求促使其成为食品安全治理中最积极、最坚定的力量。
第二,在信息的占有上,消费者掌握一手的经验性信息。食品是一种经验品,消费者通过对食品的购买、消费,能够切实感知到食品的相关信息(包括是否安全)。从这个意义上讲,消费者是食品安全最敏锐的察觉者和最切身的体验者。消费者所占有的经验性信息(主要表现为食品经营者的违法信息)往往是监管者所缺乏的,辅之以合理的信息反馈机制,能够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第三,发挥集体作用时,消费者的能量巨大。食品消费者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常常处于弱势地位,但若集合成一个整体则会发挥巨大能量。对食品提供者而言,失信者轻则一个企业,重则一个行业,会因信任危机而破产、倒闭,或市场被关联品替代而发生行业萎缩性危机;对食品监管者而言,食品安全一旦转化为社会性问题,则将会导致行政问责等后果。
(二)消费者参与的作用
消费者的上述特质使得其能够成为食品安全治理的一支重要力量,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治理的有效参与能发挥以下重大作用:
1.弥补政府有关部门监管的不足.在食品安全治理中,政府监管至关重要,但政府有关部门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亦会出现失灵,市场解决不好的问题,政府有关部门也不一定就能解决得好。
原因在于:其一,作为监管者,缘于动力激励不足、自身能力有限等原因,政府有关部门所获取的信息存在不周全、不准确的问题,由此将极大影响其监管效果。其二,政府(表现为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其经济人属性,可能会因经济利益而被监管对象所俘获,诱发权力寻租与腐败。已有的实践证明,在很多食品安全事故中,存在这样的问题:或出于财政收入或部门收入的公益考虑,或出于个人利益的私益考虑,有些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与当地食品经营者(更多地表现为食品生产企业)结成利益同盟,未能发挥其应有监管职能,对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即便是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亦首先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处理方式。其三,政府监管存在成本问题,随着食品工艺的日益复杂以及违法手段的日趋隐蔽,政府监管成本日渐增大。
在食品安全治理上消费者的有效参与,则可以在一定程度对政府有关部门监管的不足予以弥补。一方面,消费者能为政府监管提供必要信息。由于我国食品经营者众多(据了解,我国目前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经营企业近80万家,这还不包括200多万家个体工商户),而且以分散经营为主要形式,加之政府监管部门人力、财力有限,由此决定,政府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信息的掌握上难以保证全面。如上文所述,消费者可通过实际消费获得经验性信息并将其反馈至政府监管部门,从而弥补政府有关部门在这方面的不足。另一方面,消费者可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从而起到监督监管者的效果,避免权力寻租与腐败行为的发生。总之,就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而言,完全依靠政府部门通过加强监管而实现食品安全是不现实的;要实现食品安全的有效治理,就必须要充分挖掘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自我保护的内在动力,充分发挥消费者的制衡作用。
2.推动社会监督。
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社会监督是重要的一环,其作用的有效发挥离不开消费者的支持。第一,消费者是社会监督的主体力量。一般认为,食品安全治理的社会监督主要包括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和社会团体三股力量;其中,社会公众是社会监督的主体力量。由于食品消费的特殊性,使得社会公众无一例外的具有另一个身份--食品消费者,因此,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社会公众监督基本上可等同于消费者监督。第二,消费者是新闻媒体的消息源。作为社会监督的重要主体,在西方,新闻媒体素有第四权力(即立法、执法司法三权之外的第四权力)之称,起着瞭望哨、报警器的功能。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对新闻媒体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其社会监督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而实现,该作用的发挥离不开消费者的大力支持,因为消费者是新闻媒体最重要的信息来源。在实践中,新闻媒体关于食品安全的消息报道(主要表现为对食品安全违规行为的揭露)多来自于消费者的消息提供、问题反映。第三,消费者是消费者组织存在的依据。在社会团体监督中,消费者组织是最重要的监督主体。以消费者协会为例,其社会监督作用的发挥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调查、调解消费者投诉;支持消费起诉;就关系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形成舆论压力,改善消费者的地位。由此可见,消费者组织监督职能的发挥始自于消费者的诉求,其工作核心在于保障消费者的利益,离开了消费者的支持,消费者组织不仅难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而且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3.制约食品经营者。
按照博弈论的观点,消费者与食品经营者之间呈现这样一种互动状态:消费者的懦弱、退缩就是对食品经营者滥用信息优势提供不安全食品以牟取高额利润的放纵;消费者的积极维权、坚决抗争则是对食品经营者违规行为的有力制约。在食品安全治理问题上,消费者的有效参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食品经营者的制约,促使其规范经营、提供安全食品。从消费者制约作用的实现途径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第一,消费者可将食品经营者直接诉至法院,使其承担经济及名誉损失;第二,消费者可向政府监管部门进行举报,使食品经营者面临行政处罚的不利后果;第三,消费者可向新闻媒体及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投诉,使食品经营者面临社会舆论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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