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的情形有:
1、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
2、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3、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或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4、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5、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6、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7、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一、公司的清算程序是什么样
公司的清算程序具体如下:
1、建立清算组;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至少在报纸上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3、债权登记,债权人申报期债券时,应当说明债券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登记债权;
4、制定清算方案时,财产处理应按以下顺序安排: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按第一顺序清偿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未按第一顺序清偿公司财产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5、确定并实施清算方案,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报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确认后,清算组可按清算方案执行;
6、清算报告,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7、注销登记并公告,清算结束后,股东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和确认文件,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持股人对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形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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