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8 19:25:16 494 人看过

一、贵港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1.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第96号公布,2005年9月30日实施)

第十二条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2.根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评审办法》(司发通【2016】101号)

第四条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同时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每项鉴定业务至少有2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

二、贵港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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