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8:15:48
192 人看过
(一)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的权利:
1.享受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2.享受有关的社会保险待遇;
3.免费参加就业服务机构的职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及再就业培训;
4.免费参加省、州地市、县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举办的招聘洽谈会;
5.享受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
(二)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的义务:
1.服从管理,遵守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
2.主动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的职业指导培训,积极参加再就业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
3.积极参加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组织的招聘洽谈会,尽快实现再就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扩展阅读
-
加强就业服务工作,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149人看过
-
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基本任务
167人看过
-
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养老保险管理的通知
329人看过
-
下岗职工出中心的债权债务政策
455人看过
-
牡丹江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调查
393人看过
-
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下岗职工解除《协议》,企业按《劳动法》及有关规定解
223人看过
律师服务
热门律师推荐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社会保险
词条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社会政策,社会保险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济性... 更多>
#社会保险
最新文章
#社会保险
相关咨询
-
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下岗职工解除《协议》,企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0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下岗职工解除《协议》,企业按《劳动法》及有关规定解除条件劳动合同的条件下岗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其解除《协议》,企业按《劳动法》及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实现再就业的;(二)期满仍然未能实现再就业的;(三)自谋职业的;(四)由于个人原因,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安排就业或不参加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其组织培训的;(五)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
-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20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主要是原固定工转为劳动合同制的下岗职工。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满的人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也要安排其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参见: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1998]12号)发布日期:1998年7月23日执行日期:1998年7月23日
-
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后,其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是怎么规定的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0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以及劳动保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总是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中都明确规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时,由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下岗职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没有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
-
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后,医疗保险待遇应当变更为新农合报销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0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以及劳动保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总是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中都明确规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时,由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下岗职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没有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
-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上海在线咨询 2022-04-19当事人可以不用提出辞职的,因为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女职工是有劳动权益保障一、劳动强度和禁忌劳动的限制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加班及夜班的限制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