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8:58:43 447 人看过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鲁国税流[1998]88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分局:

为加强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纳税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按照国税发[1997]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省局研究制定了《加强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意见》(以下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意见》要求,切实做好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宣传,扩大影响,落实措施,严格执法,保证自制啤酒消费税的及时足额入库。

二、各地要结合《意见》的实施,及时开展自制啤酒消费税的税源调查工作,摸清税源底数,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杜绝漏征漏管,保证消费税政策的贯彻落实。

三、调查结束后,各地要认真填列《自制啤酒消费税税源调查表》,并于99年1月底前连同调查报告一并上报省局。

附件:1.加强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意见

2.自制啤酒消费税税源调查表

附件一

加强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纳税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从事餐饮业、商业、娱乐业等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自制啤酒并销售的,均为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该意见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

二、税收管理

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同时报送自制啤酒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过程说明及财务核算、帐簿设置情况等资料。

纳税人应按月如实填报《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并按期到国税征收机关办理申报纳税事宜。

纳税人销售的自制啤酒按实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自制啤酒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对纳税人不能正确进行财务核算、不能如实提供纳税资料的,国税征收机关可按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三、财务管理

纳税人自制啤酒的生产、销售应单独设立有关帐簿和凭证,在帐务上应单独核算。

(一)在“原材料”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单独核算自制啤酒原材料的购进、领用及结存情况;

(二)设置自制啤酒销售明细帐,按日登记自制啤酒产销数量等情况;

(三)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如实核算自制啤酒消费税计算缴纳情况;

(四)自制啤酒从产出到销售环节应建立规范的领用登记制度和手续,制定统一的出入库单、酒水销售单等核算凭证,并据以汇总购领数量和销售数量,按日登记《自制啤酒销售台帐》,月底汇总计算应交消费税。

四、税收检查

各级国税征收机关每年应对纳税人自制啤酒消费税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堵塞税收漏洞,加强税收管理,保证自制啤酒消费税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

纳税人应配合国税征收机关做好税收检查工作,如实提供自制啤酒生产、销售、财务核算情况及有关帐表凭证。

五、违章处理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申报不实以及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国税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2日 10: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纳税申报相关文章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7-01-19生效日期:2007-01-19发布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粤地税发[2007]15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总局的要求切实加强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并将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相关材料及时上报省局。二OO七年一月十九日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管理,现将《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总局。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和规范不动
    2023-05-05
    335人看过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5-12-05生效日期:2005-12-05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粤国税办转字[2005]151号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十二月五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加强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实现消费税重点税源专人现场集中管理的目标,总局制定了《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023-05-05
    283人看过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烟酒行业消费税政策
    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皖国税函[1998]109号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烟酒行业消费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8]29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一、本次检查由各地市国税局稽查分局、流转税科共同组织进行。稽查分局按总局通知的检查内容开展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按要求填列《企业消费税缴纳情况表》(见附件1)和《消费税检查情况表》(见附件2)。流转税科负责对稽查分局提供的分户情况表进行汇总和审核,对本地区的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总结报告。二、检查时间为6月下旬至7月底,8月10日前各地将检查情况表和检查工作总结报送省局。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烟酒行业消费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1998年5月8日国税函[1998]290号)
    2023-06-07
    413人看过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粤国税发[2008]135号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石脑油购、销双方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管理各项工作,切实加强对《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的发放、使用、核销和申报比对管理,销货方主管国税机关要重点做好企业申报免税的石脑油与收回《证明单》回执联中注明的石脑油数量之间的比对工作,购货方主管国税机关要重点根据企业台帐记录的石脑油领、用、存数量与企业实际生产、销售和库存的石脑油数量进行比对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成品油生产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二、《证明单》由省局统一印制,各相关国税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做好领用计划,有关领用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广东省
    2023-06-07
    184人看过
  •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啤酒计征消费税有
    发布部门: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榕国税函[2002]144号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02]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3月20日闽国税函[2002]81号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166号批复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抄件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购税[2001]84号)的有关规定,对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
    2023-06-07
    153人看过
  •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0-08-11生效日期:2000-08-11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黑国税发[2000]153号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3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卷烟产地零售价格、卷烟出厂价格信息的采集(一)卷烟产地零售价格、卷烟出厂价格信息的采集工作由市、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局)负责。(二)外地卷烟企业生产的在省会城市销售的卷烟零售价格信息的采集工作由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负责。(三)生产企业生产的专销省内和省外其他地区而本地不作销售的甲、乙、丙类卷烟,其零售价格信息的采集工作由销地所属地区市、地局和省局负责。(四)市、地局选择的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一经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动,并报省局备案;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的,
    2023-05-05
    196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 税法规定,纳税人不论税务机关采取何种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均必须按期向税务机关报送统一格式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如实填报纳税事项,准确计算应纳税款,税务机关据... 更多>

    #纳税申报
    相关咨询
    • 娱乐酒店商业行业书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22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性质: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家庭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 准备加盟餐饮行业,咨询餐饮业营业税税率是多少?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04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所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餐饮属于第七类:服务业,税率为5%。除按照服务收入5%的营业税外,有以下附加税费: 1、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的7%; 2、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的3%; 3、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的2%。 4、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3%-5%合计为收入的8.6%10.6%左右。
    • 加盟餐饮行业企业营业税是多少?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06
      1.营业税。按照营业额征收营业税,餐饮业适用的餐饮业营业税税率为5%。 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交纳的营业税税额的7%(或5%、1%)交纳,具体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确定。 3.教育费附加,按照交纳的营业税税额的3%交纳, 4.其他附加,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有关规定计算交纳。 5.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为20%。
    • 餐饮业属于哪种商标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1-01
      根据我国商标分类目录的规定,餐饮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时,可以申请第43类、第30类、第32类、第35类。 类别43:餐饮、餐厅、茶馆、酒店、住宿等; 类别30:咖啡、茶、面包、糕点、甜食等; 类别32:奶茶(非奶为主); 第35类:酒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商业管理、广告、零售目的展示商品、营销、进出口代理等。
    • 餐饮业每月200万(月租) 的餐饮业税率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1-01
      每月200万元收入,超过了年销售额500万元必须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应当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税率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