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对于当事人事先同意电子送达或经法院推定同意电子送达的,相关文书等送达信息到达当事人电子送达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完成有效送达。对于当事人事先未同意电子送达的,当事人通过回复收悉、参与诉讼等方式表达自己已经知晓该次电子送达的,法院可以认定该次电子送达有效。
律师补充:
在案件诉前调解、立案、审理、执行、结案等阶段,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向其电子地址,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具体包括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告知书、缴费通知书、传票等程序性文书,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审计、评估、鉴定报告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诉讼材料,以及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
电子送达,作为人民法院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为适应审判实践新需要所探索出来的一种新型送达方式,它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参与诉讼,减少了当事人往返法院的费用、时间、精力等;又极大地促进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尤其是对于恶意逃避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不能的情况下,用全国法院统一送达平台、集中送达、微信、短信等送达方式,保证了案件审理程序的正常推进。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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