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此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有效收回现实合伙债权,保障合伙企业的健康经营发展。但是,当债权人在向合伙企业或合伙人提起合伙债务诉讼时,某一合伙人能否提出以其个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抵销合伙债务的抗辩呢?现行法律上没有规定,人们对认识不一。有的主张肯定说,认为合伙人作为债务清偿者,可以对债权人行使抵销权。有的主张否定说,认为两者不能进行抵销。笔者认为,合伙人原则上不能行使以其个人债权抵销合伙债务的抗辩权,因为不但债权债务的主体不同,而且允许抵销对合伙债权人有失保护和有失公平,长远看不利于合伙企业的发展。但是在下列情形应允许例外:(1)征得债权人同意者,可以以合伙人个人债权抵销合伙债务。抵销之后,合伙企业与原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此时,以自己个人债权抵偿债务的该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构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权向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追偿,要求其他合伙人分摊超过其应承担数额部分的债务。(2)当债权人放弃向其他合伙人主张权利,免除他们的连带清偿责任,单独向某一合伙人主张清偿合伙债务时,可以考虑赋予以该合伙人以其个人债权抵销原合伙债务的权利。理由是,此时合伙债务已发生性质的变化,由原来的债权人对全体合伙人的连带之债,变为债权人对某一合伙人的单一之债,双方之间可以抵销债权债务。
一、合伙企业法律形态特点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有以下特点:
(1)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2)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谓无限连带责任,是指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抵偿企业债务时,合伙人应以其个人甚至家庭财产清偿债务,而且债权人可以就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那部分债务,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全部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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