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的意味着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5 16:20:35 92 人看过

简易程序一般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发现有不适当适用的情况还有可能转为普通程序。采用简易程序,法官通常会在开庭审理时告知当事人。

完善审判程序

为更好地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有必要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区别案件的不同情况,进一步完善审判程序,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

1.调整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公诉案件和对自诉案件的简易程序。根据司法实践需要,建议将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认罪案件,即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的案件。其中,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仍维持现行规定的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同时,为强化制约和检察职能,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修正案草案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六条)

2.完善第一审、第二审程序

对于第一审程序,根据司法实践和实际需要,建议完善起诉案卷移送制度,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完善开庭前的准备程序,增加规定审判人员在开庭以前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在法庭审理程序中增加规定量刑的内容;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作出决定。(修正案草案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对于第二审程序,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应当明确二审开庭的案件范围。建议增加规定,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为避免反复发回重审,建议完善发回重审制度,增加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判决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仍然认为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修正案草案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

此外,针对实践中一些重大复杂案件审限不足,影响办案质量的问题,适当延长了第一审、第二审的审理期限。(修正案草案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

3.完善死刑复核程序

根据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为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质量,建议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通过提审予以改判。同时,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修正案草案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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