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今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明确划定了我国境内企业与职工之间劳动争议的内涵,规定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方法和程序以及违反该条例的若干罚则,为公安机关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妥善处理因劳动争议引起的企业职工集体上访、罢工等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劳动争议问题以及由此引起的职工集体上访、罢工,均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出面组织有关方面和当事人依法解决。对此,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做好有关工作。一般情况下,不要动用公安、武警力量,必须动用时要严格审批程序,精心组织,讲究方法,防止激化矛盾。
二、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对干扰调解和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提供虚假情况的;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以及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协助执行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工会组织建立密切的联系制度,及时沟通有关情况,掌握有关信息,交流和总结妥善处理因劳动争议引起的职工上访、罢工事件的经验,不断提高处理水平。
四、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针对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三资”企业不断发展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修订处置因劳动争议引起的企业职工集体上访、罢工的工作预案。工作预案总的要求是,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免受非法干扰,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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