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底,几名彪马公司的员工和公证员以顾客的身份,在中山市沙溪镇溪角市场旁的一家商场以60元的价格购买了标有彪马牌子的运动鞋,另外还用90元买了一条运动裤和一个男用挎包,并开具了该商场的发票。公证员当即公证,并将购得的假冒产品以公证处的名义拍照、封存,成为打假的证据。
彪马公司和该商场一度进行协商,商场方面表示最多愿赔100双假彪马鞋子的钱,也就是6000元,被彪马公司拒绝,双方协商最终以失败告终。于是,彪马公司以该商场所售的鞋侵犯了其公司的商标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商场停止侵权,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赔偿5万元人民币。
在法庭上,彪马代理律师称,彪马1978年就已在我国注册了PUMA商标、豹图形商标、PUMA及豹图形商标。商场销售的运动鞋使用了其PUMA及豹图形的商标,却没有得到生产或销售授权。假冒商品的存在严重侵蚀了彪马的市场,给其声誉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商场方面则认为,应该按照商场售卖假冒运动鞋的利润判赔,而且,彪马并没有详细证据证明其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量。同时,商场因租赁合同纠纷,已于今年2月29日在市工商部门注销。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商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一审判令其赔偿彪马公司4万元,驳回彪马公司提出的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媒体上道歉的诉讼请求。(2008.11.11)
对于判决,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徐红妮解释说,此类案件应按照商标被侵权方的知名程度判赔,而彪马确属世界知名运动品牌,故判赔4万元。此外,被告商场已经注销,不必要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由于此案件属于财产案,法院不会判登报道歉。
法官同时还提醒商家,在进货时,应当让供应商出具相关产品的授权文件或者真品保证文件,同时也应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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