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是合同,合同之债在经济领域是极为常见的债权债务,合同也成为了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契约,为避免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和出现纠纷时举证困难尽量采用书面的形式。
一、债务承担有哪些特征
1、合同内容未发生变化,仅合同主体(债务人)发生变化。
2、债务承担建立在原生性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的基础之上。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转让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3、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下列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1)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它往往是指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3)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
4、必须有债务承担合同。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二、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的原因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的原因: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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