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克、王浩清抢劫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3:10:08 291 人看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佛刑二终字第115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浩清,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宁县石涧镇,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宁县石涧镇大竹园村四巷2号。2005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韦克,男,1987年1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田东县祥周镇新州村40号。2005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韦克、王浩清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2月16日作出(2006)佛禅法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浩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10月2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韦克、王浩清在佛山市禅城区公正路汇友网吧门口见行人詹佳锋手拿手机经过,便尾随其后。至舍人大街29号门口时,被告人韦克上前用手臂箍住被害人詹佳锋的脖子,被告人王浩清用手去抢被害人詹佳锋的迪比特2049型手机(价值人民币658元),因遭到被害人詹佳锋的反抗和求救而未得逞。二被告人在逃离现场时被抓获。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韦克、王浩清的供述,被害人詹佳锋的陈述,证人黄东旺的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

原审认为,被告人韦克、王浩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58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两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克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人王浩清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王浩清上诉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王浩清、原审被告人韦克共同实施抢劫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王浩清上诉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认定上诉人参与抢劫犯罪的事实有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等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诉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浩清、原审被告人韦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58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原判根据上诉人在本案中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性,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且原审鉴于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已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王浩清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奉芳

代理审判员罗祥远

代理审判员周铭川

二00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扩展阅读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12: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宋芳、王涛、王丹抢劫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穗中法刑二终字第27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芳,女,19岁,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辰溪县,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湖南省辰溪县(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因本案于2006年6月20日被羁押,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涛,男,30岁,汉族,出生地陕西省咸阳市,文化程度中专,农民,住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因本案于2006年6月20日被羁押,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丹,女,19岁,汉族,出生地陕西省乾县,文化程度中专,农民,住陕西省乾县(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因本案于2006年6月20日被羁押,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芳、王涛、
    2023-06-11
    218人看过
  • 王军、刘泽荣抢劫案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宜中刑终字第00020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军,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公安县斑竹垱镇学堂街村六组19号。2006年8月2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泽荣,女,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公安县斑竹垱镇学堂街村六组19号。2006年8月2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军、刘泽荣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12月13日作出(2006)西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判决后,被告人王军、刘泽荣不服,提出上
    2023-06-11
    147人看过
  • 龚诚、王明抢劫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76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诚,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罗山县,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罗山县城关镇(自报)。因本案于2006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明,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罗山县,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罗山县东铺乡黄湾村。因本案于2006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龚诚、王明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10月20日作出(2006)花刑初字第67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龚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
    2023-06-11
    273人看过
  • 韦权称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佛刑终字第220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韦权称,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钟山县燕塘镇合群村委邓村4-1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3年9月2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韦权称犯抢夺罪,于2004年2月4日作出(2004)顺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韦权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9月20日8时许,被告人韦权称伙同陈小正(在逃)驾驶一辆白色妇女式无牌号摩托车窜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里聚金街,看见行人杨少金戴着一条金项链,于是由坐在摩托车后座的韦权称伸手扯下杨
    2023-06-11
    365人看过
  • 王彦学、陈有难抢劫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丰刑初字第0141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彦学,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石头河子镇八一村1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2日被羁押,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有难,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汤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汤旺朝鲜族乡金光村1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2日被羁押,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1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彦学、陈有难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兆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彦学、陈有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
    2023-06-11
    413人看过
  • 王槐雄抢劫罪一案
    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被告人李晓明,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大学文化,被捕前系海南大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海口市金贸区国安大厦1704室。因本案,2000年4月13日被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吕春洪,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梁建光,北京市万象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以海检分刑诉字(2000)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明犯行贿罪,于200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派检察员高海燕、代理检察员陈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晓明及其辩护人吕春洪、梁建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2000年1月13日,海口市公安局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提请批准逮捕王利民。为使王利民不被批捕,被告人李晓明找曾志华(
    2023-06-11
    221人看过
  • 王建国抢劫上诉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二中刑终字第01324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建国,男,27岁(1979年7月8日出生),满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小学文化,系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西干沟乡大耗来沟村农民,住该村三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11月11日被羁押,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程文生,男,40岁(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系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麦庄村农民,住该村21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11月11日被羁押,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文生、王建国犯抢劫罪、原审被告人程文生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于二○○六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06)通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
    2023-06-11
    232人看过
  • 王占勇、李云峰抢劫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丰刑初字第0176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占勇,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河镇南关村320号。因本案于2006年7月12日被羁押,2006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被告人李云峰,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涿鹿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涿鹿县五堡乡五堡村。因本案于2006年7月12日被羁押,2006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1230、1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占勇、李云峰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占勇、李云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7月12日21
    2023-06-11
    347人看过
  • 张晶、张腾、王霄抢劫案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崇刑初字第0005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晶,别名张兆熙,男,20岁,1986年8月2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崇文区光明楼20楼2单元1号(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10月23日被羁押,同年1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取保候审。2006年11月21日被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腾,男,18岁,1988年7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皇家新村老二区25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密市醴泉街道西关社区居委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12日被羁押,同年8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霄,男,18岁,1988年8月12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北京市崇文区电子技术职业教育中心学生,住本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朝阳园3楼19
    2023-06-11
    420人看过
  • 沈方清抢劫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95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方清,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安乡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安乡县下渔口镇溶湖西路00004号。因本案于2006年1月9日被羁押,6月3日被逮捕。现被羁押在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东沙)。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方清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9月12日作出(2006)荔法刑初字第78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沈方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核证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1月9日17时许,被告人沈方清与唐会洪(已判刑)等三名同案人(均另案处理)经密谋后到广州市荔湾区窖口芳村蔬菜批发市场附近伺机作案。当被害人欧振铭途经此处时
    2023-06-11
    482人看过
  • 郎智明、谭江飞、王旭抢劫案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石刑初字第10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郎智明,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初中在校学生,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红井村红井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26日被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法定代理人郎永华,系被告人之父,住址同上。指定辩护人刘育刚,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谭江飞,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待业,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下路镇白鹤组112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26日被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法定代理人谭长国,系被告人之父,住址同上。指定辩护人陈江碧,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旭,
    2023-06-11
    126人看过
  • 张春波、王连华、章小勇抢劫案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渝四中法刑终字第2号原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春波,又名张根中,男,生于1989年1月3日,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彭水县芦塘所芦塘乡一段乐园村2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5月10日被传唤,同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小勇,又名章勇,男,生于1989年6月5日,汉族,重庆市彭水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彭水县汉葭镇八段文庙社区5组。2006年1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5月10日被传唤,同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法定代理人章华枢,生于1965年8月8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
    2023-06-11
    454人看过
  • 王平平、裴增杰犯抢劫罪一案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平平,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抢劫于2008年12月18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2009年1月2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辩护人司相山,辉县市148法律服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裴增杰,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抢劫于2008年12月18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2009年1月2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平平、裴增杰犯抢劫罪一案,于二○○九年五月八日作出(2009)辉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平平、裴增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
    2023-06-11
    253人看过
  • 何田宝、金绪红、劳艺昌、王硕抢劫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6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田宝,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文化程度小学,住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汴河镇宾甫村一组。因犯强奸罪,于1991年8月14日被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服刑期间因犯脱逃罪,于1993年3月5日被湖北省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加处有期徒刑四年,1994年5月10日因漏罪被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绪红,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文化程度小学,住湖北省监利县朱河镇永兴路295号(身份情况均系自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8
    2023-06-11
    236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陕西省王堂聚众抢劫怎么处罚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一般抢劫要判多久王庆伟律师网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07
      抢劫是重罪,没有数额的限制,我们办过只抢劫了5元钱,后来因为嫌少又还给了受害人的,结果还判了三年。因为抢劫罪的起刑就是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最新修正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
    • 如何认定抢劫案与抢劫罪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09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它的特征主要有以下4点: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
    • 宁波抢劫案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08
      抢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
    • 抢劫黄金18o克判多长时间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03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900克黄金约等18万人民币。如果是第1次有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