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意外伤害赔偿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30 20:50:39 63 人看过

工人在工地上受伤,应及时向工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成立,包括工作服、工作证或工友证言等。如果是包工头自己招的工人在工地上受伤,可要求分包相关的项目分包单位进行赔偿。

受伤之后,应该向工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且提供工作服、工作证、或工友证言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成立,然后告知工作人员工作的地点、负责的工种、工作的日期和每天工作的时长之类的内容。如果是包工头自己招的工人在工地上受伤,可以找分包相关的项目分包单位要求赔偿。

在工地上受伤死亡怎么赔偿

因工死亡的需要给予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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