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依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04 03:31:06 161 人看过

一、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依据

拆迁补偿协议是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依据,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属于行政诉讼,也是不动产引起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签拆迁补偿协议要注意什么问题

签拆迁补偿协议注意事项:主体是否是合法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补偿款的支付时间以及方式,安置房屋的面积、具体位置等主要条款是否明确;是否约定违约责任;履行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不公平条款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如何处理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的情况

1.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拆迁补偿不满意,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2.如果协调不成功的,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3.对裁决不服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资料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n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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