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道自己已经没有任何逃脱法律制裁可能性的时候就会开始寻求能够减轻处罚的办法,而认罪就是他们在这种情况下唯一能作的事情,法院在得到被告认罪的文书之后就可以用简易程序来审理整个案件,那么,被告人认罪案件简易程序需要注意什么?
被告人认罪案件简易程序注意事项:
“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是刑事诉讼法框架内的刑事庭审改革方式,同样必须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一、“简化审”案件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提高诉讼效率绝不能以损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为代价,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中的条款设计,始终体现了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被告人对是否适用“简化审”的自愿选择权
普通程序简化审模式是在被告人认可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的基础上简化庭审调查和庭审辩论的程序。《意见》第四条、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简化审”前,应当征得被告人同意。庭审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再次核实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简化审”。
(二)被告人对被指控犯罪事实、罪名承认与否的意见权和对法律后果的知悉权
只有被告人同意公诉方的指控,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才能反映其能够接受简化审理方式的主观意愿;同样,只有被告人对认罪后可能受到的处罚有明确的认识,被告人才会容易接受一审判决,降低上诉率,从而达到一审“简化审”的真正目的。因而,《意见》要求,案件审理前,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和适用“简化审”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三)被告人的质证权
简化的方式包括以认可代替询问、以书面证言代替证人出庭,对单个证据提炼内容,对证明同一事实或内容的多个证据概括举证等,尽管如此,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和削弱被告人的质证权,因而《意见》规定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都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四)被告人的辩护权
“简化审”虽然是以“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为适用条件,但被告人对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没有任何异议、不作任何辩护的情况几乎是不存在的。所以《意见》规定适用“简化审”的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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