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逮捕程序的具体内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6 19:22:47 470 人看过

公安机关的逮捕程序如下:1。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并立即执行。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实施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其在逮捕证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被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者按票据的,应当在逮捕证上注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交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内讯问。发现不应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出具释放证明。除了妨碍调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况外,逮捕的原因和拘留地点应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单位。不方便通知的,应当在案卷中注明不通知的原因。

4、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到异地执行逮捕时,应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介绍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5、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或者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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