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三月左右的卫-女士,在看病被医院做胸透后,无奈终止了妊娠。为索求赔偿,她将某医院告上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卫-女士上诉,维持原判,由医院赔偿位女士医疗、误工、营养、交通、护理误工等费用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万元。
2004年1月1日17时50分左右,卫-女士因头痛、流涕、咳嗽到通州某医院就诊。就诊时,医院医生在未询问卫-女士孕产史情况下,为卫-女士进行了X光胸透检查。在接下来的诊疗过程中,医生得知卫-女士已怀孕约三个月,遂告知其前往妇幼保健院继续就诊。后卫-女士经咨询得知孕妇进行X光胸透检查可能会对胎儿产生影响,遂找到医院协商解决,但未果。当月8日,卫-女士向通州区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同月13日,医学会作出“患者是孕妇,医疗尚未终结,就现有技术条件,预后难以确定,故不予受理”的处理决定。事发后,卫-女士先后前往三家医院进行检查及诊疗,并于同年3月3日至9日,在其中一家医院住院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2004年12月,卫-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医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不当检查,造成自己被迫终止妊娠。医院的行为给自己造成物质及精神上损失,故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误工、交通、营养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9万余元。
医院则称,开胸透检查单时,卫-女士未提出异议。开药治疗时,卫-女士才告知已怀孕三个月。为安全起见,慎重用药,医生告知卫-女士到妇幼保健院就诊。医院是按规程执业,并未“违反规定”、“实施不当检查”;医院并没有对卫-女士腹部等部位进行检查,胸透的散光线根本不会对怀孕有任何影响。卫-女士听取了不科学的说法,采取了终止妊娠,完全是其个人行为,与医院无关。卫-女士所述“被迫终止妊娠”无科学依据;医院对卫-女士的医疗服务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卫-女士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经卫-女士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卫-女士是否因此需要终止妊娠等问题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医院在对卫-女士诊疗过程中,没有询问孕产史就进行X光透视检查,不符合诊疗常规、规范,存在不当之处。但该诊疗行为与卫-女士终止妊娠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卫-女士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就诊时,违反诊疗常规,在未询问卫-女士孕产史的情况下为其进行X光透视检查,故该院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该院的过错与卫-女士终止妊娠虽无必然联系,但确实增加了卫-女士心理负担,故一审因此判令医院赔偿卫-女士财产及精神损失,并无明显不当,酌定数额亦无不妥。因现无充分医学证据证明仅一次X光透视的辐射剂量足以导致胎儿畸形,故卫-女士应本着科学态度对待纠纷,不应坚持己见。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在今后工作中严格内部管理,加强业务培训,切实保护患者生命健康和知情权,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海刘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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