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适用范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09 17:10:45 111 人看过

(一)商标专用权

(二)著作权

(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四)专利权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为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的保护。

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可主动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但应事先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有义务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基本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基本程序主要分为有2种不同的保护模式。第一种保护模式是被动保护模式。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发现他人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时,有权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和担保,海关在应权利人的申请扣留相关货物后,会及时通知权利人和货物收发货人。从海关扣留货物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如果海关收到人民法院就被扣留货物的财产保全裁定或者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海关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未收到上述通知书的,海关就不再扣留有关货物,而将予以放行。我们将此种保护模式称为被动保护模式。第二种保护模式是主动保护模式。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海关总署经审核予以核准之后,货物进出境地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上述已备案知识产权的,会立即通知权利人,如果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交申请和担保,海关将放行有关货物。如果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海关提交了申请和担保,海关将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自扣留之日起内,对货物是否侵权进行调查。海关经调查确定货物是侵权的,应当作出相应得处罚决定;海关经调查确定货物不侵权的,应当放行有关货物;若经调查不能确定货物是否侵权,则海关会立即通知权利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自扣留货物之日规定期限内海关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则海关将放行货物,如果自扣留货物之日起计算5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海关将协助执行。我们将此种保护模式称为主动保护模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第三条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海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第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备案

第七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

第八条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备案:

(一)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

(二)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

(三)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第九条海关发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文件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

第十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

知识产权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或者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随即失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03: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海关保护相关文章
  • 关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范围问题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各国立法时都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它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判断或选择:第一是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选择,第二是计算机处理信息与手动处理信息的选择。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选择对于这个问题,各国或地区立法的模式差异比较大。既有在一部法律中间不加区别地适用于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也有在一部法律中分章规定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也有通过不同法律分别规定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还有法律只适用于公共部门的。从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来看,不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营部门,只要掌握大量的个人信息,均存在滥用或侵犯个人权利的可能。尤其在信息通讯技术高度发达、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成本越来越低的环境下,这种可能性只会越来越大。因此,我们认为,从理论上讲,实际上不存在所谓选择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必须同时适用于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以加强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因此,从大部分国家的立法情况看,选择的均是不加区别地将法
    2023-05-03
    354人看过
  • 哪些知识产权属于受保护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三种类型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第一种是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第二种是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作品。它们包括下列作品:(1)法律、法规,国家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极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第三种是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的作品。著作权法保护软件的质疑与对策研究提要:软件的内在本质是技术性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工具性的。本文论述了软件不适合于著作权法保护之处,如软件的工具性使用与著作权法的矛盾等,考察了用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公平竞争法等保护软件的可能性,并提出了我国对软件保护的立法模式初步选择。作为加入WTO的重要司法措施之一,我国于2001年12月28日修订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新条例是2001年10月27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23-07-15
    391人看过
  • 福州海关:构筑知识产权保护国门防线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全国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来,福州海关积极采取多种有力措施,抓住进出口这一关键环节,全面部署开展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在国门前筑起了一道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固防线。据福州海关相关负责人在“2011年福建省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2010年,福州海关共查获知识产权案件401起,查扣汽车配件、水果刀、拖鞋、香烟、光盘等各类侵权货物241万件,总案值1050.4万元人民币,有力地打击了关区进出境侵权违法行为。在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中,福州海关坚持“严密监管”和“高效运作”有机结合,以风险分析为手段,加大对服装鞋帽、汽车配件、轻工产品、药品、食品、手机等重点商品的监管和查缉力度,重点对出口至美国、日本、欧盟、非洲等国家和地区侵犯嫌疑较大的货物、物品进行查验,在货运和行邮渠道全面开展打击进出境侵权违法行为,查获一系列
    2023-04-26
    335人看过
  • 关于接受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1号(关于接受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知识产权类【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1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6-5-30【生效日期】2006-7-1【效力】[有效]【效力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法向海关提供总担保。为实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方便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申请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现就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多次向海关提出扣留涉嫌侵犯其已在海关总署备案商标专用权的进出口货物(以下简称侵权嫌疑货物)申请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提供知识产权海关保
    2023-06-08
    454人看过
  • 我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下:(一)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56条第1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l款的规定,在认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1)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即认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根本依据是权利要求书,并且是权利要求书的整体、实质内容,而非个别的文字或措辞。如果一项技术构思并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即使在说明书、附图中体现仍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见,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的即可排除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权利要求书是认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依据,说明书、附图不能作为认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只是居于从属地位。(2)作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认定依据,清楚、准确地解释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是必须的。要对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作出清楚、准确的解释,明确该发明创造的目的、效果,
    2023-05-01
    487人看过
  •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关务公开手册
    什么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境或者出境的措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目前受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和作用近年来,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情况十分严重,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具体体现在:(1)助长了对外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扰乱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2)损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外商来华投资的外部环境;(3)败坏我国出口商品的声誉,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海关作为进出口的监督管理机关,对知识产权实施保护,可以有效地制止进出口侵权货物的违法活动,维护国家的对外贸易秩序,鼓励对外贸易企业公平竞争,合法
    2023-06-08
    380人看过
换一批
#知识产权保护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海关扣留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造成侵权商品国际交易的中断,制止侵权商品进入流通渠道,避... 更多>

    #海关保护
    相关咨询
    • 海关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04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适用范围确定为: (1)商标专用权; (2)著作权; (3)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4)专利权。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为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的保护。 【法律依据】
    •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范围是什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9-19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范围是什么? 1、范围:我国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限于狭义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保护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邻接权),《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保护的专利权。 2、模式:根据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分为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两种执法模式。主动保护指海关依据法律
    • 我国知识产权的范围怎么划分的?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1-01
      从权利的内容上看,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是与智力活动成果创造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专属权; 比如: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则是指享有知识产权的人基于这种智力活动成果而享有的获得报酬或其他物质利益的权利。 按照智力活动成果的不同,知识产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等。 传统知识产权只要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类,现在的知识产权一直在扩
    • 我国有哪些知识产权保护机关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4-14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机关:我国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及其保护要求,从国家到地方,均设置了相应的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从国家层面来看,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国家知识产权
    • 影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是哪些范围规定的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04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版权)、货源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厂商名称,其它智慧成果,原产地名称,植物新品种。 就影视作品从性质方面来说,兼有演绎作品和合作作品的双重性质。一方面,拍摄影视作品时,往往需要先将小说或戏剧改编成剧本,再根据剧本拍摄影视作品。因此,影视作品实际上是小说或戏剧的“演绎作品”。 另一方面,在影视作品的创作过程中,凝聚了导演、编剧、摄影师、作词家、作曲家等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