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的,应当在公开评审前15日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公开评审的日期、地点和评审人员。
一、商标驳回复审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商标注册被驳回申请复审所需要的材料如下:
1、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复审申请书;
3、商标驳回通知书;
4、与本驳回复审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5、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的其它材料。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商标注册被驳回后怎么办
商标注册被驳回的办法:1、若因文字或者图形部分与在先商标近似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删除该近似部分,然后另行申请注册商标;2、若因商标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该引证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以扫除注册障碍从而使申请商标最终取得注册;3、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三、商标信息变了但不及时变更有什么影响
企业在迅速发展和扩张过程中,名称和地址等可能会发生变化,但却忽略了商标也要进行变更。
1、有可能被撤销。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旦工商局对商标进行管理,那么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变更的商标将面临被撤销的风险。所以不要因小失大,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比较保险。
2、一旦被他人提出“撤三”,无法提供直接使用证据。所谓“撤三”,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任何人可以申请撤销他人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
一旦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商标注册人如果不想商标被撤销,就必须提供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
而如果注册人的名义发生变更,必然无法直接提供以原注册人名义使用商标的证据,实际使用证据可能会不被采纳。这样势必会影响商标评审裁定结果,对注册人造成不利影响。
3、如果企业改变了地址,不进行商标注册人地址变更,有可能致使商标权丧失。如果他人对其注册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请求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联系不到该商标注册人,注册人失去答辩机会,商标局便会认为其拒绝答辩,撤销其注册商标。
当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如果企业地址变更而商标注册信息没有随之变更的话,注册人将无法收到商评委通知,从而失去复审机会,那么商标很可能被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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