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绥化地区行政公署、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0:53:04 445 人看过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0121

【实施日期】19980121

【章名】通知

各行政公署,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绥化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行署)行政复议管辖权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署所辖县(市、区)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县(市、区)政府的上级行署受理。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署所属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该行署或省政府主管部门受理。但是,法律、法规规定由本级政府受理的,由该行署受理;法律、法规规定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受理的,由省政府工作部门受理。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署所辖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县(市、区)政府或者上级行署的工作部门受理。但是,法律、法规规定由本级政府受理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受理的,由该行署工作部门受理。

四、绥化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所属县(市、区)政府和行署工作部门在行政复议管辖方面发生争议的,由他们共同的上级行署或省政府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指定受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30日 23: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文章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的决定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日期:1994-11-18执行日期:1994-11-18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做如下修改:一、第三条修改为:“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二、第五条(一)项修改为:“不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对急诊病员互相推诿,贻误丧失抢救时机的;”三、第五条(二)项修改为:“擅离职守,违反工作纪律,贻误诊疗和抢救时机的;”四、第五条(四)项修改为:“违反手术规定,术前不认真准备,术中不按操作规程进行,以致误伤重要器官或开错手术部位,或将纱布、器械等物品遗留在体内,或因麻醉发生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增加一项,列于第五条第(九)项之后:“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六、第六条修改为:“医务人员在诊疗和护理工作中,确因业务技术过失,造成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后果的为技术事故。”七、第十
    2023-06-05
    192人看过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委《黑龙江省“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建委制定的《黑龙江省“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近几年来,我省城市住宅建设发展很快,住房解困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到1993年年底,全省共新建住宅2745.5万平方米,改造危房棚户区284.8万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改善了居住条件,住房特别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但是全省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困难户还有274700户,大中城市还有70片棚户区420万平方米,其中危险住宅110万平方米急需改造。随着城镇人口增长、新婚家庭的增多和家庭日趋小型化,目前每年可提供的解困房数量已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到2000年,要达到我省居住的小康水平,全省城市尚需新建住宅8184万平方米,投资800多亿元,平均每年需新建住宅1169万平方米。为了完成这一艰巨而又紧迫的任务,我省将实施“安居工程”,加快全省城镇住房解困工作。“安居工程”
    2023-06-10
    277人看过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黑政办发【1997】30号文件中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去年印发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1997】30号),对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做出了相应规定,现就其中的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一、黑政办发【1997】30号文件第三条“在售房中,对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除按国家和省及各地规定的工龄计算办法和各种折扣外,另给予实际售价10%的优惠;1945年9月3日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另给予实际售价8%的优惠;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另给予实际售价5%的优惠”的执行时间为《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下发之日,即1994年7月18日。二、对已经买房但未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的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以下简称老同志),应兑现优惠政策,由
    2023-06-10
    383人看过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3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民航飞行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遏制民航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民航飞行安全,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机场净空管理。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机场发展规划纳入城市规划,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将界定的机场净空区划入城市规划区,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各机场公司要尽快与当地城市规划建设部门签订净空保护协议,从源头上严格控制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防止新增障碍物。要在机场周边设立明显的净空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附近排放大量烟雾、粉尘、废气,燃放烟花、火焰等,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鸟类、气球、风筝和其他升空物体。要组织开展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障碍物普查,并绘制机场净空障碍图。已申请立项在
    2023-06-08
    109人看过
  •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再次调整
    1、将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阿荣旗整建制划归黑龙江省管辖。2、撤销大兴安岭地区和呼玛县、漠河县,设立加格达奇市(地级)。加格达奇市设立加格达奇、松岭、新林、呼中和呼玛5个区。以原呼玛县的行政区域为呼玛区的行政区域。加格达奇市人民政府驻加格达奇区。3、设立漠河市(县级)。以原漠河县的行政区域为漠河市的行政区域。漠河市由黑龙江省直辖,加格达奇市代管。加格达奇市管辖塔河县、鄂伦春自治旗、加格达奇区、松岭区、新林区、呼中区和新设立的呼玛区,代管新设立的县级漠河市。4、撤销县级五大连池市、北安市和嫩江县,设立地级五大连池市。五大连池市设立德都区、北安区。以原县级五大连池市及嫩江县白云乡、麦海乡的行政区域为德都区的行政区域;以原北安市的行政区域为北安区的行政区域。设立嫩江市(县级),以原嫩江县除白云、麦海2个乡以外的的行政区域为嫩江市的行政区域。白云、麦海两乡划属新设立的五大连池市德都区管辖。嫩江
    2023-07-05
    170人看过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
    黑政发〔2007〕85号发文日期:2007-11-1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提高对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一)充分认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劳动保障监察是政府依法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一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是促进就业,拓展社会保险,维护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工作,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
    2023-06-08
    126人看过
  •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实施《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加强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管理,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及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如下意见。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供热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工作,对全市供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县、区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供热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二、市、县供热管理部门要会同规划、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尽快编制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并履行,按法定程序批准。三、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工程及老区改造新增加的建筑,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供热管理部门要参与可行性论证,用热单位在开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协议。四、供热工程的规划、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
    2023-04-22
    446人看过
  •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黑龙江省著名商标的通知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黑工商发[2008]85号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经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审和调查,广泛征求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相关部门意见,并在红盾信息网公示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倍安诺康”等19件注册商标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复审认定“希波”等35件注册商标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附件:黑龙江省认定黑龙江省著名商标名单(略)附件:黑龙江省复审认定黑龙江省著名商标名单(略)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
    2023-06-07
    289人看过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发展的意见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吸引优势产业、优质资产和优秀人才向我省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流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快拟上市公司上市步伐,推动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调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资本结构,逐步实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投资主体多元化(一)对于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超过50%的,在保持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可适当减持国有股份;对于能够发挥我省比较优势、经营业绩较好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保持相对控股的前提下,可有步骤地减持国有股份;对于经营业绩一般、主营业务属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要逐步退出控股地位。(二)对于国有股比例高、经济效益好、发展前景好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选择一部分企业,进行期股期权试点,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三)对于国有股比例较大、业绩较差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其控股股东可实施跨
    2023-06-09
    329人看过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有效治理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违法张贴广告等损害城市容貌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通告如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居民楼道、围墙、电力杆、路灯杆等公共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广告及其他宣传品。二、内容合法、健康的零星招贴广告,可以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并确保其整洁、美观。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社区服务单位以及住宅房屋产权单位,于本通告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在居民小区和居民庭院内,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并加强管理。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涂写、刻画、张贴的行为,都有权制止,并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举;对涂写、刻画、张贴内容涉及制售假证、诈骗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有犯罪嫌疑
    2023-06-10
    158人看过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等有关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一)妥善处理现行政策与法律规定的衔接问题。按照法律要求,对政策进行完善和规范,明确政策支持对象和内容,调整完善操作办法,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二)明确享受扶持政策的登记失业人员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符合下列各项条件之一的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享受有关扶持政策。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4.承包土地被征用,
    2023-06-10
    155人看过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政法干警住房紧张问题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近年来,我省政法干警的住房问题逐步得到改善。但由于我省经济发展滞后、历史欠账多、政法队伍人员逐年增加等原因,政法干警住房困难比较突出。为了合理解决我省政法干警住房紧张的问题,稳定队伍,调动政法干警的积极性,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实施政策倾斜,调动各方积极性,努力改善政法干警的居住条件。力争到1999年,逐步消化解决政法干警住房问题,基本消灭无房户。二、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多渠道筹措建房资金。可采取政府拨一点,业务主管部门倾斜一点,政法部门筹措一点,个人集资一点的办法。各级政府要把解决政法干警住房问题纳入计划,安排一定的资金解决干警住房困难。各级计划、财政部门对解决干警住房问题要给予支持。优先解决无房户的困难,逐步解决拥挤户的困难。同时可在安居工程解决特困户中,解决一部分政法干警的住房。三、政法干
    2023-06-10
    264人看过
  • 黑龙江省绥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内容
    个人住房贷款须知贷款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三)申请购买期房贷款的,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按规定比例支付的首付款收据;申请购买现房贷款的,不动产权证取得时间距申请时间要在20年之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县(区)级以上规划、土地、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四)借款人本人及配偶均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均未向他人提供公积金贷款担保;(五)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六)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贷款额度: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贷款比例:按照相关规定首套房或二套房,最高贷款比例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或评估价值(二者取低)的80%;非首套或二套房或不符合以上文件要求
    2023-05-04
    339人看过
  • 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是什么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程序、条件、标准、要求等信息。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含其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本规定所称公开,是指向政府机关内部以外的社会公开。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当予以公开。第五条政府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获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权利。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
    2023-06-03
    190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中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即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区域设置,基本上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三级。它们的组成及职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更多>

    • 黑龙江地方人民政府如何维权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5-24
      强行征地是否犯法要看情况,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的。 一农民对征地存有异议,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 二农民认为征地补偿安置不合理,以及征地程序不合法,可以向法院起诉。 三农民可以针对强行征地,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部门反映。 四农民可以求助新闻媒体,或将强行征地违法行为网络曝光。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人民政府公布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20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180天。
    •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政府产假多长时间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6-15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180天。
    •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黑河市临江区入户政策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2-23
      已经实施了(是在2015年12月31日发布的),具体政策如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27
      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人口安置费.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