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对象及是否需要征税
1、使用对象
所有国有的水力火力核力及其他种类发电站使用的土地。
2、是否需要征税?
(1)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2)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3)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1至3项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13号)
二、法律规定
1、〔89〕国税地字第13号文第二条规定中的“生产”用地,是指进行工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水库库区用地,属于“其他用地”的范围,免征土地使用税。
2、关于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煤场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厂区外的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可以比照〔89〕国税地字第13号文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4至5项依据,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89〕国税地字第44号)
3、在我国〔89〕国税地字013号中规定的“电力行业”,主要是指电力系统所属专业生产电产品的企业,不包括其他各类企业自办自备的电厂。对企业内部自办的电厂根据土地使用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照章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内部电厂应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44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3号)第三条所称的“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是指对变电站用于变电生产的工业用地及周围的安全区用地,其他生产经营项目、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变电站范围内的荒山、林地等尚未利用的,可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8至9项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号)
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地税〔1989〕13号)第三条关于“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对供电公司的变电站用地,包括变电设施用地、存放变电设备的仓库、保安室、值班楼等用地,以及变电站范围内的未利用土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对供电公司改变变电站土地性质,用于其他建设规划的土地,包括变电站内的办公楼、职工集资楼、对外出租的铺面等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变电站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琼地税函〔2009〕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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