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性犯罪的特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6:10:25 208 人看过

性犯罪是指人在性本能的去试下或在反社会意识的支配下,为满足性欲而对异性或同性故意采取的性侵犯他人性的权利,妨害、破坏社会秩序和社会人际关系的性交或非性交性行为。

1、犯罪主体均为男性。犯罪分子既有二十多岁的青年教师,也有年富力强的中年教师,其中也有不乏做出成绩的教师。就作案时身份上看,既有普通教师,也有学校校长,班主任身份居多。如通化市某小学男教师栗峰任班主任期间,就是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学校教室、水房及自己的家中多次强奸、猥亵19名女学生。

2、侵害对象呈低龄化。在教师性犯罪中,以猥亵、奸淫幼女案件居多。由于大部分侵害对象未满14周岁,是妇女中的最弱小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犯罪分子往往选择这些与其有着密切联系的施教学生作为犯罪对象。如在新疆农一师十三团十连小学任教的周杰,利用小学教师及班主任身份,对所教班级15名不满14周岁的女学生实施强奸多达三十余次,而在这些受害者中年龄最小的只有6岁。

3、案件发生地以农村小学居多。从教师性犯罪案件的数量及所占比例来看,小学、初中、高中各阶段均有此类案件发生,但以偏僻的农村小学发案比例为最高。如以上所述两起案例,犯罪分子均为农村小学教师,他们都是利用了学校偏僻,制度不健全,以及学生年幼,不明白事理,单纯幼稚,自我保护意识差的特点,凭借老师的身份对女学生施暴。

4、犯罪手段多样化。犯罪分子往往借用冠冕堂皇的理由,以哄骗、威胁、恐吓等手段对女学生实施侵害,这是教师性犯罪的主要特征。如宁夏西吉县兴隆镇某小学教师刘兴国就经常以辅导功课、开小灶、谈话等为由先后将8名不满14周岁的女学生骗到宿舍,多次对其中5人进行奸淫、猥亵,对其中3人进行猥亵;石鼓镇某中学老师常以讲试卷、检查作业为名,将女学生喊到自己宿舍,关闭门窗,实施猥亵。而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某镇小学教师程世俊则经常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在教室内对6名女学生实施奸淫、猥亵,时间长达两年之久。

5、犯罪分子作案狂妄。这是教师性犯罪的又一特征。某些犯罪分子胆大妄为,肆无忌惮地对女学生实施兽行,丧心病狂到令人发指的地步。如上述小学教师程世俊,有时在教室内公然对本班唯有的6名女学生实施奸淫、猥亵;有时在课后留下两名女学生,让其中一个在门口望风,自己则对另外的轮换施暴;有时竟在上课或自习的时候,走到女学生的课桌前,让其为自己手淫,狂妄之态,如入无人之境。据学生们反映,程世俊从他们二年级时就开始对班内的所有女学生进行摧残,平均每周每个女学生都会遭到几次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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