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能力法定标准的具体规定方式,主要包括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相互关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的关系,以及辨认能力的内容等三个方面。
(1)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关系
现代刑法最终必须从意识能力、意志能力的有无或缺损与否,作为判定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基本根据之一。但是,由于对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相互关系理解不同,导致各国刑法所规定的判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定标准,尤其是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法定判定标准中的地位、性质和作用,实际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并形成几种不同的制度。
第一,单一制。即仅以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的有无或缺损与否,作为判定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心理学或法学标准的制度。瑞士、西班牙、加拿大、芬兰、希腊、巴基斯坦、前民主德国、印度、丹麦、马来西来等国家的刑法,均采用或部分采用此种制度。其中,既有采取心理学标准的刑法,也有采取折衷标准的刑法;既有实行二分制的刑法,还有实行三分制的刑法。
第二,择一制。即以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两种能力之一的有无或缺损与否,作为判定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心理学或法学标准的制度。由此可见,单一制与择一制的根本区别在于:单一制仅单一地以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作为判定刑事责任能力的心理学或法学标准,即仅将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作为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唯一心理学或法学因素;而择一制却明显规定可选择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之一,作为判定刑事责任能力的心理学或法学标准,即将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均作为影响作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选择性心理学或法学因素。
第三,齐备制。即以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两种能力同时有无或缺损与否,作为判定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心理学或法学标准的制度。这种制度与择一制的主要区别表现为:齐备制要求精神障碍者必须在行为之时因精神疾病而导致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同时丧失或减弱,才能被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即将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视为同时制约刑事责任能力所缺一不可的必要因素;择一制则要求精神障碍者在行为之时因精神疾病而导致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之一丧失或减弱,就可被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即将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视为可分别制约刑事责任能力的选择性因素。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的关系
对采用三分制的各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的规定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各国刑法对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标准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标准的相互关系,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规定方式。这两种规定方式即同制规定方式与异制规定方式,制约着各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的适用结果,并由此而导致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定标准模式。
第一,同制规定方式。
同制规定方式,是指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标准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标准,均采用同一种制度的规定方式。同制规定方式的基本特点为:在其所规定的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标准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标准中,辨认能力、控制能力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完全相同,只是以精神障碍对辨认能力、控制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强弱程度,作为区别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之间相互界限的依据。
第二,异制规定方式。异制规定方式,即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标准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标准,采用不同制度的规定方式。异制规定方式的基本特点及其与同制规定方式的主要区别表现为:异制规定方式,既对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标准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标准,采用了完全不同的制度,又规定精神障碍对辨认能力、控制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强弱程度,是影响刑事责任能力判定结果的因素之一,即以完全不同的制度和精神障碍对辨认能力、控制能力不利影响的强弱程度,作为区别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界限所必须具备的双重依据;而同制规定方式则是在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标准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标准采用相同制度的前提下,仅以精神障碍对辨认能力、控制能力不利影响的强弱程度,作为划分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界限的依据。
(3)辨认能力的内容
由前述可知,采用心理学标准和折衷标准立法方式的各国刑法,均将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作为具体规定刑事责任能力法定标准的基本依据。而且依照司法精神病学的基本理论,在这两种能力中,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前提,是行为人最基本的能力。所以,各国刑法规定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时,一般都对辨认能力的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以利于判定标准的具体化和实际操作。然而,由于立法观念的差异,各国刑法所规定的辨认能力的内容,即对精神障碍者认知活动内容的基本要求,则有很大差别,主要可归纳为以下不同的规定方式:对辨认能力的内容不作任何规定的方式、将辨认能力的内容明确规定为自己行为的方式、将辨认能力的内容明确规定为自己行为的意义或是非的方式、将辨认能力的内容明确规定为外界事物或其是非善恶的方式、将辨认能力的内容明确规定为行为违法性的方式、将辨认能力的内容明确规定为行为的犯罪性的方式、将行为的性质和行为的错误同时规定为辨认能力内容的方式。将行为的性质和行为的违法性同时规定为辨认能力内容的方式、将行为的错误和行为的违法性同时规定为辨认能力内容的方式、将行为的性质、行为的错误和行为的违法性同时规定为辨认能力内容的方式。
以上四种即第七至第十种规定方式,与前述几种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将行为不同方面或不同层次的两种以上属性规定为辨认能力的内容,而后者仅将行为某一方面的属性规定为辨认能力的内容。依据前者判定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可以更加适应精神障碍者辨认能力的异常复杂性,以使判定结果较为准确地符合不同精神障碍者实际的精神状态;而依据后者判定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则会因其包容性较强或限制性突出,造成判定结果难以准确反映出精神障碍者的实际精神状态。
一、精神病刑事责任能力如何规定
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其中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轻度精神病人,包括那些患有轻度精神病、精神发育不全、神经官能症及病态人格的精神障碍者。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上述刑法规定可以看出,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进行刑事处罚,既不同于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于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
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能力”
451人看过
-
责任事故罪量刑标准的规定方式是怎样的?
410人看过
-
家庭暴力刑事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
166人看过
-
重大责任事故罪刑罚的具体规定
101人看过
-
民事责任方式的具体释义
367人看过
-
设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新基准
412人看过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是指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 更多>
-
商标刑事责任立案标准具体规定是怎样的呢?福建在线咨询 2023-03-23商标侵权的立案标准: 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起刑标准定为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起刑标准定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增加了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也属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
-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如何担责, 刑法规定的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有哪些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06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如何担责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什么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规定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主体。 刑法规定的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四种
-
如何认定和处理刑事责任能力, 适用刑事责任能力的具体情形有哪些?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07一、如何认定刑事责任能力1、按年龄分:(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要负刑事责任。这是负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要负某些犯罪的刑事责任。这是负相对的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3)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1)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2)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
-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有哪几,具体规定有哪些台湾在线咨询 2023-09-20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包括: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部分丧失辨认自身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盲人、残疾人,以及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人等。
-
单位怎么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单位刑事责任能力标准是什么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25刑事责任能力是单位成立犯罪的资格,也是单位承受刑事惩罚的能力。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只能判处罚金,据此,只有对那些能充分体会到罚金的激励功能,并在罚金的激励下积极主动加强内部管理的单位,认定单位犯罪并判处罚金才有意义,也只有这些单位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