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做好诉讼材料的庭前审查
诉讼材料庭前审查的目的是为了整理庭审思路,明确庭审方向,为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因此,诉讼材料的庭前审查也是做好庭审控制的基础。
诉讼材料的庭前审查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通过对诉状等基础诉讼材料的阅读和整理,弄清诉讼请求的意思,并固定权利请求以及相应的请求权基础;列出基础诉讼材料中不明确的、明显错误的、相互冲突的内容,进而形成庭审提纲,将关键问题和模糊的问题一一标注,便于在庭审中进行针对性的调查核实,这也是庭前工作中的重点。另一方面,应核实诉讼的程序性材料的完备性,以保证庭审过程的合法性,避免当事人当庭以程序不合法为由提出延期或中止开庭,从而影响庭审的正常进行以及对其他工作安排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二、社会心理学在庭审控制中的运用
庭审的主要工作是通过事实调查和法律辩论,完成请求权基础中的要件事实与当事人主张的要件事实的比对,进而固定为“三段论”逻辑公式中的小前提,为法律适用和裁判打下基础。庭审活动属于社会活动,社会心理规律在庭审活动中也当然适用。社会心理学在庭审控制中的关键是解决沟通有效性的问题。下面介绍几种实践中常见的沟通问题及解决办法。
1、沟通失位。有些法官在庭审中有时会有口头语、吐糟、甚至脏话,影响了法庭的严肃性;有些法官会不自觉的将自己对当事人的喜恶直白的表达出来,可能引起当事人的抵触和不信任;有些法官在庭审中会不经意向当事人表露出对案件走向的态度,扰乱了正常庭审中的当事人诉辩格局,使当事人再无心思专注庭审活动或面对对方当事人和法庭双方进行诉辩攻防,会使当事人对法庭的公正与中立产生误解,这些都是沟通失位的表现。个人情感的自由表达和宣泄是旁观者的风格,而法官作为庭审指挥者,应以庭审效果最大化为目标,这是其特定的职业要求,法官应该明确自己在庭审活动中的角色定位,不过于明显的流露个人感情和态度倾向,才更有利于对庭审的控制。
2、沟通错位。沟通错位是庭审和调解中最常见的问题。我们经常在做调解工作时,往往急于阐述自己对调解态度和意见,但是可能更想将自己所遭受的损害向法官倾诉;或者在庭审中,法官询问一个事实问题时,当事人却在陈述另一个事实。双方在谈论不同的事,即使都有道理,也不会有任何效果,反而会让持有不同见解的双方更加固执己见,甚至会升级为争吵,使庭审场面失控。双方均欲以自己观点的正确性来达到支持自己观点并否定别人观点的双重目的,这就形成了沟通错位。前面的两个目的不可能放在一起解决,必须要先理解对方所表达的意思,站在对方的角度寻找对方观点和逻辑的错误并进行反驳,才是有效的反驳,然后再辅以自己观点的阐述才是最具说服力的诉辩理由。因此,法官控制庭审时,必须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理解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及时作出针对性的回应,才能从容的控制庭审的节奏和走向。
3、拒绝沟通。实践中拒绝沟通的类型很多,概括起来有法官拒绝与当事人沟通和当事人拒绝与法官沟通两种。例如:对当事人进行身份定义,询问当事人诸如“你上过学没有,你懂不懂法律,你代理过这类案子没有”等问题;或者对当事人进行动机揣测,询问当事人诸如“你是不是在故意找麻烦,你骗得了法庭吗,你要是有钱你也请律师”等问题;又或者有的当事人文化程度、诉讼技能的较低或者因紧张、气愤等原因无法表达有效信息造成沟通不能等。因此,对于文化程度和诉讼能力较低的当事人,法官应避免使用法律术语,而改用较为通俗的语言进行询问并及时给予释明;对于因紧张、气愤等原因造成情绪不稳定的当事人,法官可以先问几个无关紧要的问题或者先了解一下案件背景,平复当事人的情绪,缓解紧张气氛,引导当事人进入庭审状态,也能通过诉讼背景的了解辅助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在法庭询问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身份定义或揣测当事人动机的情形,实际上脱离了案件事实本身,也就相当于对当事人发出了拒绝沟通的信号,如果当事人尚未表达完全或者法官对当事人的定性过于主观,会增加当事人的抵触和对抗情绪,这有悖于庭审功能的发挥,也会影响了庭审控制的效果。
三、法律制裁对庭审控制的保障
法律的生命力是其背后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庭审控制也离不开民诉法等法律的强制力保护。对于庭审中可能会出现违反法庭规则或是违反庭审纪律,影响庭审正常进行的行为,应严格依照民诉法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制裁。
另外,新修改的民诉法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这既是对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提出的要求,也是对法官提出的要求,当事人应该善意的适用诉讼程序,不搞“证据突袭”,不搞虚假诉讼等有悖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否则可以依据民诉法第65条、112条、113条等条文的明确规定进行处罚和追究责任;法官也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主动回避,善意适用经验法则等。只有严格适用法律规则并遵循法律原则,以法律的强制力对影响庭审的行为追究相应责任的情况下,才能为庭审控制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庭审控制能力集中反映了法官知识和经验的全面性以及综合运用能力,也是法官个人学识素养和生活智慧等多方面综合素质的体现,同时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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