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5)沪二中行终字第4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胤斐,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临汾路1320弄22号503室。
委托代理人夏志强(上诉人之父),上海上食肉类有限公司工作,住上海市沪太路3717弄135号602室。
委托代理人于芬妹(上诉人之母),退休,住上海市沪太路3717弄135号602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司法局,住所地上海市天目中路606号。
法定代表人赵俊,上海市闸北区司法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国强,男,上海市闸北区公证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郑绍平,上海市绍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袁红妹,女,192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沪太路1500弄43号201室。
原审第三人黄文辉,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沪太路1500弄43号201室。
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夏蓓珠(黄文辉之母),住上海市沪太路1500弄43号201室。
上诉人夏胤斐因司法行政行为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5)闸行初字第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夏胤斐的委托代理人夏志强、于芬妹,被上诉人上海市闸北区司法局(以下简称闸北司法局)的委托代理人黄国强、郑绍平,原审第三人袁红妹、黄文辉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夏蓓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本市临汾路1320弄22号503室系拆迁安置房,由夏胤斐、袁红妹共同居住,1995年9月,该户根据《不夜城批租地块拆迁居民安置工房出售的规定》,由袁红妹与闸北区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订立《不夜城批租地块拆迁居民安置房屋买卖契约》,购买了上述房屋的产权。1999年3月,该户办理了上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产权人为袁红妹。2003年6月袁红妹以房地产权证遗失为由申请予以补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于同年6月24日核发了沪房地闸字(2003)第018804号房地产权证。2003年8月,袁红妹将该房屋赠与外孙黄文辉,并向上海市闸北区公证处(以下简称闸北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2003年8月25日,闸北公证处出具了(2003)沪闸证字第1586号《赠与书公证书》和(2003)沪闸证字第1587号《受赠书公证书》。之后,袁红妹、黄文辉向市房地局办理了房地产转让登记,黄文辉成为该房屋的产权人。之后,夏胤斐之父夏志强在与黄文辉的相邻权民事纠纷诉讼中,得知临汾路1320弄22号503室房屋产权已经公证赠与黄文辉,故于2005年1月5日,以夏胤斐名义向闸北区公证处申请撤销赠与公证。闸北区公证处于2005年2月5日作出《通知书》,认为袁红妹自愿将该房产赠与黄文辉,并无不当。夏胤斐不服该《通知书》,向闸北区司法局申请复议,闸北区司法局法制科于2005年6月30日发函告知,撤销该公证于法无据。夏胤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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