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派生诉讼管辖制度的设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1:52:35 141 人看过

股东派生诉讼又称股东代表诉讼、股东衍生诉讼或股东代位诉讼,是从保护少数股东权益人手而设计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我国现行公司法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在第152条开创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该条规定了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当履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以及上述人员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在符合该条第二款所定条件时,为维护公司的利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作为一种司法救济,股东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即股东派生诉讼案件的管辖,是人民法院处理该类案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然而,股东派生诉讼案件在我国属于一种新型案件,不仅民事诉讼法未作规定,现行公司法也未作出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因此,如何规范股东派生诉讼的管辖,正确处理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的衔接,是目前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鉴于此,笔者就此问题略谈一些粗浅认识。

民事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主要协调不同级别的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管辖权,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较为明确,作为股东派生诉讼,同样应当遵循级别管辖的一般规定,这在司法实践中或许不会有多少争议,故本文不再详述。而股东派生诉讼的地域管辖则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极易引起争议的问题,而且目前尚未达成共识,故也是本文论述的重心所在。

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一般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采取的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按照这一原则,股东派生诉讼则应由侵害公司利益之人的住所地法院管辖。但目前学界的主流观点是,若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不但不便于股东提起代表诉讼,而且也不便于公司参加诉讼。可考虑借鉴日本实行专属管辖的做法,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笔者对此有不同意见。股东派生诉讼纠纷的原因可能存在不同的情况,如一概适用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不仅违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而且不利于对当事人的平等保护。其理由是: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的被告主体外延非常广泛,既有公司内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还有公司以外的人员,如确定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唯一性,等于将民事诉讼的一般管辖原则和特殊管辖原则甚至是协议管辖原则全部排除在外,如此极有可能产生规避管辖的现象。由于公司与股东相互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公司与外部人员相互利益的高度排斥性,又由于股东派生诉讼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公司这一特殊性,公司欲通过司法手段解决与外部人员的利益冲突时,很有可能与股东通谋,借助于股东派生诉讼这一诉讼手段,由股东对外部人员提起派生诉讼,实际由公司操纵,将本应属于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合同履行地管辖的案件变通为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例如,甲公司作为卖方,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买方所在地,此后在合同履行期间,买方违约未付款,如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则应由买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如基于股东派生诉讼一概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理论,则卖方通过其股东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方式,就可将管辖变更为卖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我们必须看到在加强维护公司利益的同时,也应当体现对他人的平等保护,避免我国苦心建立的这一崭新制度被滥用而失去其本来的意义。

鉴于此,应当对目前这一主流观点给予矫治,设计较为合理的股东派生诉讼管辖模式。笔者认为,在目前民事诉讼法尚未作出修改之前,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基本规定,仍应当作为股东派生诉讼管辖的一般处理原则。鉴于股东派生诉讼这一新设制度的特殊性,应允许在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框架内有所取舍或更新。具体而言,应当因人而异和因事而异。所谓引入而异,是指应当区分被告是公司内部人员还是外部人员。公司法第152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了两类人员:一类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类是高度概括的他人。对于他人的范围,前面已有所阐述,既可能包括公司的内部人员和关联人员,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清算人,也可能包括公司外部的他人。由此可见,我国设计侵犯公司权益人采用英美国家的立法例,这与日本采用的狭义立法例即仅限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较大区别,所以日本关于由公司所在地诉讼管辖的规定,有其特殊的原因,并不适宜我国。所谓因事而异,是指应当区分产生纠纷的性质是侵权行为,还是违约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还是特殊侵权行为。现行公司法在表述时采用的是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其范围是否包括违约行为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对此作广义理解,违约行为同样也是一种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不仅限于侵权行为,而且有时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如将违约行为排除在外,则不利于对公司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笔者建议,可对股东派生诉讼管辖作如下设计:一、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对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股东以及清算人提起的派生诉讼,均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二、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对上述人员以外的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人员提起的派生诉讼,如属于侵权行为,则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三、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如属于违约行为,则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此设计是考虑到股东派生诉讼的本原是为少数股东对抗公司高层人员不当侵犯公司合法权益酌行为而设立,只不过我国对侵犯公司权益人做了无限扩大的规定,对这类人员的诉讼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符合股东派生诉讼的特殊性质,亦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而对上述人员以外的人员,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原则确定,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有利于实现对当事人的平等保护。

作者:张晓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6日 10: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合同履行地相关文章
  • 健全股东派生诉讼的约束机制
    尽管我们要鼓励股东在必要的情况下提起派生诉讼,捍卫公司利益,但也要防止股东提起不必要的派生诉讼而妨害公司的正常运营,尤其是在确定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的情况下。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健全对股东派生诉讼的约束机制。1、限制原告股东的处分权利这种处分权利主要包括在诉讼程序中,原告股东撤诉与和解的权利,撤诉与和解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但为了防止原告股东与被告通谋,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我国宜借日本的立法例,对原告股东的处分权加以适当的限制,应当将撤诉与和解通知和公告,原告股东在撤诉前以及与被告达成和解之前,应将撤诉原因、和解的内容向公司及其他股东进行通知或公告,如果公司没有提出异议,则可以撤诉与进行和解。2、明确恶意诉讼败诉股东的赔偿责任在股东败诉的情况下,会对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害,不仅使公司丧失了对侵害人的请求权,同时也会给公司的声誉造成一定的影响,而且股东派生诉讼的提起也会使董事、监事等管
    2023-06-09
    216人看过
  • 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条件:股东派生诉讼的要件有哪些
    一、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条件:股东派生诉讼的要件有哪些股东直接诉讼构成要件(一)股东直接诉讼的动因股东基于股东身份享有股东权。现代社会,任何一种实体权利的实现,为遭受直接损失时,当然有权提起直接诉讼来追究该董事的责任。至于原告的股东权利是否实际受到直接的损害,应在实体审理中解决,不应作为股东提起直接诉讼的障碍。(二)股东直接诉讼的适格当事人股东直接诉讼的原告首先必须是股东。只有通过出资行为取得股东身份,才存在股东权益受到公司及公司管理层不当侵害的可能。其次要讨论的就是什么样的股东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这涉及股东人数、持股时间、持股比例等问题。鉴于我国中小股东权益量受侵犯的实际情况,且直接诉讼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的,不应对其设置过多的障碍,故股东直接诉权应为单独股东权,且只要权利受到侵害时具有股东身份即可。于股东直接诉讼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是要在所有者(股东)和经营者(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之
    2023-04-13
    484人看过
  • 我国《公司法》中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2005年《公司法》的修订,虽然引进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但该规定尚有一些缺陷,还需进一步完善,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1.股东派生诉讼的对象范围过于狭窄。诉讼对象仅限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侵犯公司权益的第三人,而没有包括公司的控股股东。固然公司的董事由股东选出,代表股东利益进行有关行为,但控股股东有时也会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害公司利益,进而侵害了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应当把控股股东也纳入派生诉讼对象的范畴。2.缺乏对诉讼费用担保问题做出规定。在《公司法》第152条中并没有类似规定要求派生诉讼的原告提供相应担保。如果原告败诉给被告造成重大损失,而原告诉前不提供担保,又无力赔偿损失,被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就难以弥补。因此应明确规定如果被告提出要求,法院经审查原告行使派生诉讼有恶意,应当要求原告提供相应的担保。3.30日未起诉的期间较短。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执行董事)或监事会(监事)
    2023-06-05
    294人看过
  • 其他股东诉讼制度;
    1、内容违法绝对无效: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2、程序违法、内容违章可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新《公司法》关于股东诉讼制度有什么新的规定?为了进一步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新《公司法》在关于股东诉讼制度作出了以下方面的完善:一是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2023-08-10
    228人看过
  • 民事诉讼管辖权转移制度改革之设想
    [内容提要]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管辖权可以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相互转移。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移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管辖权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相互转移制度变一审为二审,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弊端重重,应加以改革和完善。[关键词]民事诉讼管辖转移一、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转移制度的现行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条设定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经上级人民法院同意,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管辖权转
    2023-06-06
    359人看过
  • 积极推进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建设
    股东代表诉讼作用何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指因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负责人、关联交易人、股权控制人及其他人的行为致公司或社团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后,而可以行使诉讼权的公司董事会或社团管理层却怠于行使职权、不起诉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条件的股东或社团成员为了公司或社团的利益,有权代表公司或社团并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追究该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主要发生在股份有限公司和责任有限公司中,主要是针对于股东、公司董事会和责任人三者之间的游戏规则,在“游戏”的直接后果是获得的收益归公司,并使公司和全体股东受益或最大限度地减损。股东代表诉讼,相对应于以股东私益权为目的的直接诉讼而言,它是基于股东共益权而产生的间接诉讼。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公司、社团或全体股东、全体社团成员的利益,但间接也维护了该股东或该社团成员的自身权益,具有代位诉讼和代表诉讼的两面性特征。股东代表诉讼的作用有两个:一是损害赔偿
    2023-06-12
    498人看过
  • 股东派生诉讼诉讼结果的归属
    派生诉讼的结果通常有原告胜诉、原告败诉、和解撤诉三种情况。1.原告胜诉。原告胜诉即表明公司的合法利益曾遭受被告不法行为的侵害,公司的利益将依判决之执行而得到恢复,起诉之股东和其他股东均从其中间接受惠,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原告作为公司派生诉讼的代表,在诉讼中支付甚巨,劳心劳力,如果不能给予必要的补偿就会丧失公平,进而会毁掉派生诉讼制度。况且,在派生诉讼中,被告如果是公司的大股东,公司利益的恢复使他(它)又成了最大的受惠者,派生诉讼几乎就变成了诉讼游戏。因此,各国法律都规定要对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给予合理的赔偿或补偿。(1)法院判令被告直接向原告股东赔偿。在美国,某些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原告股东持股比例判令被告将赔偿利益直接给付原告(在集团诉讼中给付于全体参加诉讼的处于原告地位的股东当事人),而不是给付于公司,这些情况包括:A.如果被告还是多数股东且控制整个公司时,赔偿付给公司无异使被告在败诉时
    2023-06-05
    60人看过
  • 规范公司治理结构让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落地生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小股东发起的股东派生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广州某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总经理及关联公司向公司返还并赔偿近5亿元人民币。目前为止,此案在全国法院审理的派生诉讼案件中,无论标的额还是判赔额都属最高的案例。股东派生诉讼,又称为股东代表诉讼,指当公司的利益受到他人尤其是受到有控股权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侵害,而公司本身又怠于行使诉权时,赋予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以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尽管该制度确立以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一些股东派生诉讼案件,此案只是众多案件中的一件,但由于该案所涉标的额、有关公司高管和关联公司承担的赔偿额均居全国同类案件之最,决定了其社会价值不仅仅在个案本身,而在于超越个案自身的影响力,即彰显了新公司法所确立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力量。其一,有利于新公司法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真正落地生根,切实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
    2023-06-07
    490人看过
  • 试论股东大会的召集制度
    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职能,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完善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作为股东大会的起始,召集制度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公司利益的维护、股东权利的行使都必须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召集制度基础之上。本文试图通过对股东大会召集制度意义的阐述,对召集条件、召集权人和召集通知公告的比较与分析,来构筑该制度的完整体系,以此希望能对我国《公司法》的修改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关键字:召集制度、召集条件、召集权人、召集的通知与公告一、概述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会议体机关,其权利的行使需召开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会议,始得为之。但是,由于股东大会的性质以及公司的正常运营需要,股东大会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经常、随意召开;而另一方面,股东大会制度是为维护股东权益而存在,也应该在必要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以防止该制度被不合理“架空”,损及股东利益。因此,由法律规定合理的股东大会召集制度便成为了必要。一般认为,股东大会的
    2023-06-13
    191人看过
  • 股东代表诉讼是否就是股东派生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不是股东派生诉讼。股东诉讼是指股东纯粹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向公司或者其他人提起的诉讼。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个人以公司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特征股东代表诉讼不同于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向公司或其他人提起的直接诉讼。一般来说,直接诉讼的原告是最终受益者,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只是享有名义上的诉权,胜诉后利益归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股东只是由于拥有股份而间接受益。各国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都设有特殊的要求和限制,这也是它有别于直接诉讼的特征之一。2006年中国新《公司法》的出台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在法定权力上极大地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2023-07-24
    254人看过
  • 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
    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的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或其他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怠于或者客观不能追究侵害人的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或者利益相关者为了公司的利益,依照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追究侵害人民事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2023-06-15
    199人看过
  • 股东派生诉讼败诉时原告股东的责任
    为确保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使派生诉讼提起权不被滥用,原告胜诉时有补偿制度,败诉时也应有赔偿制度。这有利于股东在提起诉讼时能够再三考虑,而不至于在诉因不明、事实不清、不具有正当理由等情况下盲目地提起诉讼,从而影响公司声誉,或者僵化公司与董事的关系。一般而言,败诉时原告股东的责任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公司的责任,另一方面是对被告董事等人的责任。(一)对公司的责任美国一些州的公司法规定,当法院认为派生诉讼之提起缺乏正当理由(reasonableca se)时,可在判决中命令原告股东赔偿公司因该种诉讼所遭受的损害,包括公司为进行该种诉讼而支付的诉讼代理人的费用。一些州的法律还规定,如果股东败诉,公司可以从该股东提供的诉讼费用担保中受偿。日本商法典》第268条之二第2项规定:股东在败诉的情形下,如果没有恶意,对公司不负损害赔偿的责任。《韩国商法典》第405条第2款规定:代表诉讼中如果股东败诉
    2023-06-29
    218人看过
  • 股东诉讼有哪些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
    一、股东诉讼有哪些制度在发生该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法接着在第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此之外,该条还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依照前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
    2023-05-03
    350人看过
  • 股东派生诉讼机制包括哪些内容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由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机制包括的内容:一、股东派生诉讼的事由及法律依据公司法第152条第二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第三款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公司在不同类型股东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问题股东诉讼分为因高层人员或公司
    2023-06-05
    212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合同履行地是合同的履行地点。当事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更多>

    #合同履行地
    相关咨询
    • 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股东派生诉讼为什么要设定诉讼时效的特殊制度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15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损害,特别是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等侵害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最初形成于19世纪初的英美国家,是衡平法的一种特殊制度。在大陆法中通常把这种特殊的制度视为代表诉讼。股东派生诉讼不仅保护了少数股东或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更直接地是保护了公司的权益,也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第63条虽规
    • 论股东代表诉讼的作用是哪些?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用处是?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08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随着对少数股东权保护的加强而逐渐发展起来和不断完善的。在公司权力中心由股东大会转移至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后,股东权得不到充分保护和救济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即属于为此而设计的诸多法律制度中的一种,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救济功能,即在公司利益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以及其他人的非法侵害时,通过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方式,使公司及时获得经济赔偿或其
    • 派生诉讼是不是股东的诉讼?
      新疆在线咨询 2023-10-13
      股东代表诉讼就是股东派生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的条件是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监事会不提起的,股东应当请求董事会提起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每个股东,都可以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 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派生诉讼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03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于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意义,中国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规定了该制度。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对公司或其他侵权人包括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职员提起的诉讼。一般认为公
    • 股东派生诉讼的先诉请求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03
      1、派生诉讼的先诉请求,主要是要求股东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应当首先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请求,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和行为向不法行为的实施者提出起诉或采取有效措施,只有当公司明确拒绝或对请求置之不理时,股东才可以向提出派生诉讼。2、依照《》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的股东、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