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3岁的李老汉驾驶奔驰轿车将一名行人撞伤后逃逸,随后又与4辆车相撞,致两死两伤。公诉机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李老汉起诉至顺义法院。2010年4月28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老汉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接到判决书后李老汉表示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5日17时40分许,李老汉驾驶奔驰牌轿车将站在公路上的行人周女士撞伤。交通事故发生后,李老汉驾车逃逸过程中驶入逆行,适遇中学生小辉(化名)骑自行车搭载小新(化名),奔驰车撞向自行车,造成小辉死亡,小新受重伤(小新于2009年5月28日死亡)。后李老汉驾驶轿车继续行驶将席某某驾驶三轮农用运输车撞坏,又撞上张某某的人力三轮车,张某某受轻伤,人力三轮车损坏。再撞上杨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杨某某受轻伤,二轮摩托车损坏。后李老汉仍驾车逃逸,在此过程中,驾驶的轿车前部与公路南侧树相撞后起火,焚毁。李老汉逃离现场后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李老汉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按照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共计支付赔偿款12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主观心态方面,被告人李老汉驾车在发生第一起事故后,仍驾车离开现场,在之后的三公里行程中,发生了四起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二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中,造成二人死亡的该起事实系被告人驶入逆行,撞上骑自行车的及坐在车后的二名学生,另外两起系追尾)。事故现场未发现李老汉所驾车辆制动的痕迹,表明被告人在第一起事故后的行为并非是为了使车停下来。且在到案后,被告人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而是掩盖犯罪事实。根据上述情节和事实,可以认定被告人在发生第一起事故后,出于逃避责任的考虑,驾车逃逸,时值下班和学生放学,交通处于高峰期,被告人在逃逸过程中,置车辆行人的安全不顾,驾车冲撞多辆车辆,其主观心态上对其驾车逃逸的行为可能造成不特定人的人身危险持放任态度,为间接故意,其置公共交通安全于不顾,放任自己的行为对他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危害,造成二人死亡,二人轻伤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李老汉虽系投案,但到案后,第一次供述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
鉴于被告人在犯罪以后能够主动投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故采纳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老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一审宣判后,李老汉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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