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案件,原被告双方就未消费是否消费者等问题展开激辩。
福建省厦门市一位消费者到安溪县一家茶艺店选购茶具时,不慎从二楼摔下昏迷不醒,不久不治而亡。由于茶艺店在支付1.5万元医疗费后拒绝继续支付其他费用,死者家属将该茶艺店经营者诉至法院。6月27日,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双方就未消费是否消费者、提示能否免责、赔偿参照标准等问题展开激辩。
■案件回放
顾客从茶艺店二楼摔下
4月3日,厦门市消费者吕先生、王女士夫妇到安溪县城华都综合茶艺店(以下简称华都茶艺店)选购茶具。该店为两层楼设计,一楼展示茶叶,二楼展示茶具。吕先生诉称,当时他们不知道该店二楼在装修,服务员也没有提醒。他和妻子到二楼看茶具时,没看到警示标志,也没有注意到二楼地面有一个大洞。吕先生称,当时感觉眼前黑影一闪,就看见他妻子掉下一楼了。
事情发生后,王女士被立即送往医院抢救。医生诊断为重度昏迷,瞳孔放大,锁骨、头骨骨折,脑内积血。经救治,王女士仍处于昏迷状态。不久,医院宣布患者死亡。华都茶艺店经营者王先生在支付了1.5万元后,拒绝支付医疗费和赔偿费。
安溪县城厢派出所介入调查,证实华都茶艺店二楼的大洞存在无安全警示和防护措施不到位的情况。由于华都茶艺店拒绝与吕先生商谈赔偿问题,吕先生遂将其诉至法院索赔。
■庭审争议
没有消费是否消费者
6月27日,安溪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双方主要就3个问题展开诉辩。
被告方华都茶艺店代理人认为,王女士进到店里并没有消费,不应算是消费者,该店可以不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此外,二楼地面挖洞有提示的贴纸,故店方可不负任何责任;即使赔偿,也应按照安溪县人均收入水平的标准赔偿,而不能参照厦门市人均收入的标准赔偿。
原告的代理人表示,到商店无论有没有购物,都应该是消费者。进入该店选购茶具,就应视为消费者,享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楼地面挖洞,即使有提示的字条,经营者也不能免责。《消法》规定,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店面装修、维修期间,应关门,该店二楼存在较大危险因素,至少应该二楼停止营业。至于赔偿标准问题,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受害人居住地收入水平低于受诉地的标准,按受诉地标准赔偿;如果受害人居住地收入水平高于受诉地收入水平,并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按居住地收入标准计算。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按此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死者是厦门市常住户口,因此应按照厦门市人均收入水平计算赔偿。
安溪县法院表示将择日宣判,本报记者将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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