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精神,建立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政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国有资金投资效益,降低工程成本,保证工程质量,防止在市政工程建设中出现腐败现象,市政府决定成立海口市市政工程建设监督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所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为有效开展监督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机构的组成与职能
(一)组成:监督领导成员单位由市纪委、监察局、分管城建秘书长、计划局、财政局、审计局、城建局组成,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任组长,市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办公室主任由监察局一名副局长担任。
(二)职能:监督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审核、监督、协调、研究政策、综合情况等。
审核,即对市政建设工程项目从计划立项开始至竣工验收,监督领导小组必须对该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审查内容包括工程设计、投资规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验收结算等。
监督,即对市政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现场监督。包括招标投标、材料采购、施工现场的监督等。
协调,即协调解决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以促使工程顺利进行。
研究政策,即监督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人员,要经常学习研究国家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工程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了解和掌握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市政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的政策和措施,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政策依据,当好参谋和助手。
综合情况,即将每一项市政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监督工作情况以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及时综合,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或者以“简报”的形式综合情况向各有关领导和单位汇报。
二、监督的范围与内容
(一)监督的对象: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中介机构和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
(二)监督的范围:全市所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大宗原材料采购及项目建设全过程。
(三)监督的内容:
1、在城市建设工程性质上,凡属利用政府资金,包括政府贷款、政府投资、国债资金等市政工程,含城市道路、桥梁、园林绿化、道路照明、公共交通设施、城市防潮防洪、供水排水、拆迁补偿、污水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2、在单个工程建设项目上,凡工程项目的计划立项、工程设计、投资规模、预算造价;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资格预审、招标文件、选择投标队伍、开标、评标、定标;工程进度款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质量监督、验收、结算以及监督小组认为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3、在市政工程建设造价上,凡市政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都必须按本意见实施监督。
三、监督的程序与方法
(一)按照市政工程项目程序渐进的原则,凡没有完成监督的前程序,不能进行后程序的操作。监督小组应对监督的内容提出审核或监督意见,业主单位对监督小组提出的意见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在未作出回复之前,不能进入下一道程序的操作。
(二)监督小组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工作,按照简捷、科学、廉洁、高效的要求,采取灵活有效的工作方式和科学规范的工作程序,对市政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督,其一般工作程序与方式方法如下:
1、听取业主单位介绍工程建设项目总体情况;
2、审查项目有关文件资料,如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单位有关资料、工程预算资料、施工方案等。
3、参加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会议及相关活动;
4、参加施工队伍资格预审会和招标开标会;
5、参加大宗工程建设原材料的政府采购活动;
6、现场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7、对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
8、审查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资料,审核工程结算;
9、协调解决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10、受理市政工程建设与管理方面的投诉,调查处理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
(三)监督领导小组对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重点是加强以下几个环节的监督:
1、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
2、对建设项目所需大宗原材料的政府采购的监督;
3、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的监督;
4、对建设项目造价的预算与结算的监督。
四、监督的责任与追究
1、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须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法规、规定要求,必须接受监督领导小组的监督和检查,工程建设中发现需要有关部门配合解决的矛盾和在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须服从监督领导小组的协调意见,及时按要求处理。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监督领导小组应责令业主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监督领导小组。整改期间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各参与的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对监督领导小组负责。
2、业主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严格履行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严格招投标管理,工程材料的采购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规定,不能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要求的业主单位,监督领导小组有权向市委、市政府建议撤换其业主单位领导人或撤换业主单位。
3、业主必须每月向监督领导小组报送工程进度表及资金使用情况,监督领导小组要对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业主单位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业主单位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能拨过头款,不能随意挪用、挤占建设项目资金。
4、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凡工程有变动,必须经过监督领导小组批准,业主单位不能随意变更工程原设计方案。
5、监理单位要通过竞争择优确定。对未能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监督领导小组有权按规定处理。因监理失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6、监督领导小组对市政工程建设中责任部门出现的问题,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停工处罚、取消资格等处理。对相关人员移送执法执纪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监督领导小组成员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各业主单位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本意见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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