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用爆炸的方法故意杀人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5 15:11:37 336 人看过

「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男,23岁,四川省名山县人。1986年11月入伍,在新疆库车36107部队服役,1991年1月退伍后到新疆塔里木石油钻机修配厂做临时工。1991年8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原在新疆塔里木石油钻机修配厂做临时工,因为没有城市户口,不符合招工条件,1991年4月被该厂辞退,遂对厂长裴少先不满。同年7月27日中午,李某某去该厂职工食堂买饭,遭到炊事人员的拒绝。李认为是厂长有意对他刁难,即产生报复杀人的恶念。随后在宿舍内用七管炸药制成三个炸药包,于下午3点40分左右,窜至厂长裴少先家院内。李从窗外窥视到裴少先正在睡觉,便点燃用四管炸药制成的炸药包,砸碎窗户玻璃,将炸药包扔进裴家房内。裴少先惊醒后,迅速从前厅跑进另一间卧室,叫醒正在熟睡的儿子,一起躲进里屋。李某某见没有炸着裴少先,又点燃用两管炸药制成的炸药包,从前厅窗户扔进房内,结果仍未炸着裴少先。两爆炸,使裴少先家的家俱等物遭到损坏,造成经济损失3100余元。李某某作案后,携带一管炸药制成的炸药包逃离现场,到36107部队三营营部,向干部投案自首。

「审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检察分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爆炸罪,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对工厂领导人裴少先不满,产生报复杀人之念,采用爆炸的方法,企图杀死裴少先,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杀人未遂。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很大,应依法从严惩处。但念其杀人未遂,作案后能投案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于1992年4月23日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收缴的爆炸物品予以没收。

宣判后,李某某不服,以没有杀人目的,只想吓唬被害人为理由,提出上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李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于1992年7月7日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对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实施的爆炸行为,检察院起诉认为构成爆炸罪,法院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究竟应定何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爆炸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种犯罪的主要特征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了爆炸的方法,造成不特定多人的伤亡或大量公私财产的损失,危害了公共安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如果是由于过失而引起爆炸,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构成过失爆炸罪。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实施了爆炸行为,而且主观上是出于直接故意,这是显而易见的。但从被告人的故意内容、行为指向的对象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来看,其行为不应定爆炸罪,而应定故意杀人罪。理由是:(1)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是要用爆炸的方法把被害人杀死,而不是要危害公共安全。当他见到扔进的第一个炸药包未将被害人炸死,紧接着又扔进第二个炸药包,欲置被害人于死地。其故意杀人的目的是明确的,仅仅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2)被告人爆炸的对象是特定的被害人,而不是指向不特定的多人。他的两个炸药包都是投入被害人的房内,并没有投掷在公共场所。(3)被告人实施爆炸的结果,只是危及被害人父子的生命,没有危及其他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安全。他的爆炸行为虽然损坏了被害人的家俱等财物,给被害人造成了3100多元的损失,但还没有达到危害大量公私财产安全的程度。

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的爆炸行为,损坏了被害人的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了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但由于他是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两个罪名,在刑法理论上属于想象竞合犯,故只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即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

本案一、二审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定故意杀人(未遂)罪是正确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1日 00: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唐某,女。被告:李某某,女。被告:唐某乙,男。原告唐某因与被告李某某、唐某乙发生法定继承纠纷,向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唐某诉称:唐某甲于2011年9月16日在外地出差期间猝死,未留下遗嘱。名下财产有位于某某处财富中心某房屋(以下简称财富中心房屋)等多处房产、银行存款、轿车等。唐某甲的继承人是配偶李某某及子女唐某、唐某乙。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由唐某、唐某乙、李某某共同依法继承唐某甲的全部遗产。被告李某某、唐某乙辩称:认可李某某、唐某、唐某乙作为唐某甲的继承人参与继承,但登记在唐某甲名下的财富中心房屋并非唐某甲的财产,不应作为其遗产予以继承。虽然该房屋是以唐某甲名义购买并向中国银行贷款,但根据唐某甲与李某某签订的《分居协议书》,财富中心房屋属于李某某的个人财产,之所以没有变更登记至李某某名下,是因为有贷款没有还清。这份协议书没有以离婚为前提,属于双方对婚后共同财产的安排,
    2024-01-20
    162人看过
  • 李某某案十问十答
    问题一、李某某案应否公开审理?不应当。李某某案中,4名被告人均为未成年人,并且案件严重涉及个人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7条对上述规定进行了补充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从以上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李某某案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畴,对于李某某案的家属、代理律师申请公开审理的声明,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也于法有据。问题二、李某某
    2023-06-03
    389人看过
  • 李某海、李某华与刘某某产品质量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海,男,1959年8月5日出生,汉族,贵阳市公安局干警,住本市东新区路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华,女,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黄果树烟草集团职工,住本市盐务街116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尖东精品服饰业主,住本市河南街16号。委托代理人张某,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本市富水路139号。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律师,住本市解放路117号。上诉人李某海、李某华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00)云三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0年2月3日李某海、李某华到刘某某经营的尖东精品服饰店购买裘皮大衣一件,价款一万四千元,刘某某向李某海、李某华出具了收款收据,注明名牌艾菲
    2023-06-07
    261人看过
  • 被告人李某、马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2004年8月上旬,被告人李某的妻子拉xxx与阿xxx(均已另案判刑)共谋贩卖海洛因,由阿xxx联系货源,拉xxx邀约俄地拉沙、李x(均已另案判刑)帮助背运毒品。同年8月12日,李某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同上述4人一起前往四川省盐源县购买海洛因。拉xxx、阿xxx购得海洛因4块,交给俄地拉沙、李x乘坐长途汽车运回四川省西昌市。次日11时许,李某驾车同拉xxx、阿xxx行至307国道磨盘山路段时,遇公安人员检查,李某加速逃跑,中途让拉xxx、阿xxx下车躲藏,其随后弃车潜逃。当日15时许,拉xxx、阿xxx在西昌市与俄地拉沙交接毒品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海洛因4块,净重1386克。2007年,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马xxx及则日土(因病死亡)共谋贩卖海洛因。同年8月上旬,3人到达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则日土向他人购得海洛因2块,藏于3人租赁的房屋内。同年9月28日,马
    2023-04-25
    140人看过
  • 胡某诉李某抚育费案
    【裁判摘要】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当被告否认与原告有血缘关系又不同意做亲子鉴定而拒绝给付抚养费时,如果被告不能提供其他双方之间不具有亲子关系或者原告与他人之间有亲子关系的证据,应但承担不利的后果,故此可以推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子女子关系。原告胡某。被告李某。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抚育费纠纷一案,向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我的母亲胡某母原是被告李某所经营的徐州市**纺织有限公司的职工。2005年6月被告以谈对象为名,与胡某母非法同居。2006年4月7日我出生后,被告李某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拒不履行对我的法定扶养义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每月支付给我生活费、扶养费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与我没有
    2023-06-13
    435人看过
  • 胡某某诉李某物权保护纠纷案
    原告胡某某。法定代理人胡新平。法定代理人王永丽。被告李某。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徐某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女儿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5年4月12日出生,根据规定原告应分一份责任田,同村被告李某女儿已将户口迁移其丈夫家。根据规定,该份土地应按照程序重新分配给原告。但是被告一直霸占原告该份责任田至今,经原告父母多次催要责任田,被告至今拒绝退还。另外,从2006年至今,被告一直领用该土地粮食补贴500元。综上,由于二被告拒绝退还土地,原告无法播种收获,已经给原告造成7000元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请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害,退还占用原告的1亩责任田;2、被告退还2006年至2013年粮食补贴款500元;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00
    2023-06-08
    218人看过
  • 【故意杀人罪辩护】申清枝主任成功辩护鄢某某故意杀人案
    案情简介因两个儿子涉嫌故意杀人,鄢某某的亲属慕名找到腾迅律师事务所,请求腾迅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律师、高级合伙人申清枝律师亲自代理该案。办案思路及心得接手该案后,申清枝主任通过对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进行仔细分析查证,对案件材料进行细致入微的梳理,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运用有了整体的思路和全局的把握,在此基础上,申清枝律师出具了严谨、缜密的辩护意见!基于对申清枝主任一审精彩辩护的认可,继续委托申清枝主任代理二审辩护,申清枝主任经过详尽阅卷,仔细分析案卷材料,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鄢某某故意杀人证据明显不足,证人证言明显虚假,申清枝律师从事实和逻辑层面展开论证及推理,排除虚假证言,站在法律专业角度,层层递进,面面俱到地展开一轮轮精彩辩护,最终使得案件取得阶段性胜利,该案被某法院发回重审!当事人以及其亲属对申清枝主任的精彩辩护非常满意,基于对申清枝律师娴熟的辩护技巧和认真的工作态度有绝对的信心,继续委托申
    2024-02-04
    173人看过
  • 未成年人犯罪:周某某犯故意杀人
    被告人周某某(未满18岁)与同班同学白某某在常州市新北区某中学就读期间,两人多次因琐事发生冲突。2014年5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高一(4)班教室擦黑板,被害人白某某路过时与被告人周某某发生碰撞,为此双方发生口角。两人各自回到座位后,被告人周某某从自己的课桌内拿出一把单刃水果刀,走到被害人白某某背后,用左手按住被害人肩膀,右手持刀向被害人的左后颈部连刺三刀,后因被害人白某某用左手挡刀而未遂。经检查,被害人头部、颈部、左手背有多处刀伤伤口。经鉴定,被害人白某某所受之伤已构成轻伤二级。裁判结果被告人周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拨打110报警,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无
    2023-06-11
    295人看过
  • 张某某等故意杀人、保险诈骗案(一审二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0)浙法刑终字第563号抗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1958年×月×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海宁市人,无业,住×××。因本案于2000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辩护人杨捷,浙江浙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凌芬娟,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海宁市人,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浙江省海宁市支公司营销员,住×××。因本案于2000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辩护人胡灿灿,浙江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俞月海,浙江西泠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凌芬娟犯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一案,于2000年9月14日作出(2000)杭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及被告人张某某、凌
    2023-06-11
    298人看过
  • 李某厚与李某飞合伙协议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厚。委托代理人朱某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飞。委托代理人孙某山。上诉人李某厚与被上诉人李某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邳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5日作出(2009)邳民一初字第362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李某厚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厚的委托代理人朱某鹏,被上诉人李某飞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查明:2008年7月,原告与李某亚、吕某法同被告李某厚四人合伙收购大蒜,原告李某飞系合伙的现金会计,四合伙人将收购的大蒜卖到徐州黎明食品有限公司的大蒜款由被告李某厚负责领取,然后李某厚再交给会计即原告李某飞,被告李某厚从徐州黎明食品有限公司领取大蒜款17800元,其中1800元被告李某厚认可个人支出了,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李某厚领取的大
    2023-06-06
    455人看过
  • 郑某故意杀人罪法律援助案件
    案情简述:2005年6月2日上午,被害人康某来到鄞州区某采石场找到在此打工其姐夫郑某。当晚,康某与郑某同宿于郑打工宿舍。次日凌晨,郑某与康某因琐事发生争吵,从床上互殴,继而打到地面,郑某猛掐康某的颈部,而康某则拿起铁榔头砸伤郑的右腿,郑某即拿起身边的煤气瓶砸康的头部一下,致康倒地,郑某唯恐康不死,又用煤气瓶猛砸康的头部数下,将康砸死。为了掩盖罪行,郑某将康的尸体拖至其宿舍后一沙石堆中掩埋。同月4日晚,被害人康某尸体被发现后,郑某在采场场业主问其情况时,主动向其交待了其杀人的犯罪事实,后郑某被公安人员带起而归案。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接受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指派章必湧律师为犯罪嫌疑人郑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供无偿法律援助,为其辩护。庭审中,控、辩双方对于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控方提出郑某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法定的从轻情节,认为郑某已在其单位有关人员的控制下,才向采石场业主交待杀人的犯罪事
    2023-04-22
    277人看过
  • 李某某刑讯逼供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申扬律师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的委托,并征得李某某本人的同意,指派本律师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现综合会见、阅卷和刚才的庭审调查,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情节轻微,应免于刑事处罚,理由是,其一、从行为发生的因果关系来看,李某某与本案的其他被告人的初始目的是为了制止犯罪嫌疑人毕某某的反抗、自残乃至其他突然发生的变故中,辅助发生的刑讯逼供行为。当毕某某作为犯罪嫌疑人听到因自己的行为导致其涉嫌的罪名由盗窃转化为抢劫时,其突然情绪激动,这一点在毕某某自身的笔录里也得以证明,并且确定了这样一个事实,当毕某某不再反抗时,诸被告人再也没有实施任何强制行为及询问。相反,根据当时的情况,一旦发生了反抗、甚至自伤自残的行为,如果不予以及时制止,就有可能进一步发生更加难以预料、难以控
    2023-06-14
    331人看过
  • 李某、何某、曾某犯抢劫罪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卢刑初字第9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被告人何某。被告人曾某。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何某、曾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何某、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9月间,被告人李某、何某和曾某共同或分别在李某2(另案处理)的纠集下,经预谋后在本市多家网吧,以朋友被打、要辨认凶手并报复为由,胁迫被害人共同至其他娱乐场所。随后,以替被害人保管财物为名,采用拳击打、强行拉扯或语言威胁等暴力、胁迫方法,抢劫被害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46180元。被告人李某负责威胁及夺取财物,参与其中4次作案,共抢
    2023-06-11
    188人看过
  • 某乡办煤矿煤尘爆炸事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设计年产量3万吨,实际年产量6万吨。立井开拓,中央边界式通风。该矿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三违现象严重。没有班前会和交接班制度,井下作业任务和人员安排没有统一布置和记录。该矿井下物料及灭火器材存放混乱;一贯使用煤面和煤块封堵炮孔;用电缆明接头放炮的现象时有发生。该矿煤尘具有爆炸性。井下没有防尘洒水设施,也没有按照《乡镇煤矿安全规程》采取防尘措施,造成井下煤尘积存。×年×月×日,早8时30分停电后,使用柴油发电机向井下送电。由于电力不足,北翼工作面及南翼工作面轮流生产。14时班共下井72人。南翼工作面工人下井后,打眼放第一炮后出煤。15时30分左右开水泵,停南翼电,当时主扇风机和局扇都没有开启。17时30分全矿来电,主扇和局扇仍没有开启。瓦斯检测员空班漏检。北翼工作面打眼后放第二炮时,工作面口2米处挂在背板上的11个电雷管拖地引脚线被拖动的电缆明接头引爆,引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共死亡26
    2023-04-24
    411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故意某杀未杀人的行为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2
      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赵某杀死赵某, 赵某在审理过程中被判刑, 赵某又因故意杀人获刑, 赵某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2-14
      判刑首先要看怎么定罪,然后在定罪的基础上,根据罪名和犯罪情节来量刑。这首先要看李先生有没有杀人故意,如果有则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果没有则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其次,赵先生又故意的犯罪情节,不为过失犯罪。法院应当在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两个罪名上判,量刑就要等定罪之后的结果了,不过既然有故意情节就不可能从轻处罚。
    • 李某某犯罪怎样处罚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31
      《》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李某将李某打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吗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1-21
      李某应该会以故意罪来量刑,因为李某遭到霍某所带的人殴打时并没有直接报警,而是自己又纠结一般人来对霍某进行报复行为,直至霍某被打成重伤李某也没有进行制止,说明就是不管他们将霍某打成什么样子李某也是默许的,所以就这点可以看出李某对霍某的被打成重伤是故意的行为,所以李某应该会以故意伤害罪来遭到起诉,但是最后霍某在抢救无效后死亡了,这个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刑罚应该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