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电子版权到网络版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09:10:08 478 人看过

人也难以主张权利。为此,可以预见,著作权人今后将会不得不将权利委托给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来处理。那么,通过集体的力量来索取作品的使用费,当然就具有十分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其成功的可能性也大大提高,著作权人的财产权益比较容易满足。不过,对著作权人而言,将权利委托后,他只剩下索取报酬的权利,对侵权人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几乎很少存在。三是作品的电子交易将会广泛运用。在网络时代,著作权的交易依然属于契约的范畴,在这一市场中,发达的电子交易将会得到广泛的应用。著作权人可以事先将其利用著作物的条件预先告知用户,由用户确定是否与著作权人签约。

可见,这与以往的著作权人等用户来申请再决定允许其使用的机制截然不同。所以,著作权人可以事先在因特网上登载著作权的利用条件,等待用户与其联系,所以这种方式极有利于解决作品的大量利用问题,而且可以大大提高作品的利用效率。因此,网络时代所采取的电子交易模式,将会使作品的利用日益广泛化、便利化。

当然,还有些学者认为,在网络时代,著作权的形式和内容将难以界定,因而传统著作权理论中奉为圭臬的只保护作品的形式(或表达),不延及内容(或思想等)的准则,在数字化技术的冲击下难以为继。[45]这是因为,新型信息作品的形式与内容往往融为一体,难以界定,比如在其他作品中称为形式范畴的作品的结构、顺序和组织在计算机程序作品中则是内容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同样受版权保护;其次,电脑信息空间的数据不具备传统作品所要求的特定形式,如天气信息经传输后,位于接收端的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随意将它转换为文字报告或者地图甚至卡通形象,因而不好认定作品所达到的独创性标准是由形式决定还是由内容来决定;再次,目前一些国家已开始在著作权法给数据库一种新的特别保护权,禁止他人不法地使用数据库中的实质部分,这即是将著作权的保护延伸到了作品的内容。

我们认为,该学者的认识颇值得商榷,首先,作品中的结构、顺序和组织通常视为形式,在计算机程序中依然属于形式范畴而非内容;其次,经传输的天气信息在制作时就具备了一定的形式,只不过其用户可以借助技术手段来选择需要的形式而已,所以作品的独创性仍由形式来决定;再次,对数据库的保护,目前多数国家已明显感觉到数据库在保护上的特色性,对于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可以按汇编作品来保护,对于无独创性的数据库则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其他法律来保护,甚至制定专门的法律来对数据库进行额外保护,我们并不能因个别国家用版权法来保护数据库就认为所有的国家都采纳了该作法,实际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宁愿通过专门立法来保护数据库,这说明数据库在保护上与传统著作权制度存在明显的隔阂,我们需要更改的是对数据库的保护方式,而不必将著作权制度推倒重来,以适应个别对象。

总之,著作权制度历经了300年的长足发展,早已从印刷版权的初创阶段步入了电子版权的崭新时代。在经过了二十世纪大变革的洗礼后,著作权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保护深度和力度均迈上了新的台阶。在二十一世纪,人类即将进入网络时代,信息的广泛复制和传播将是推动著作权制度变革的驱动力,著作权制度将成为促进各国经济和社会文化发展的重要因素,这个时代,将是一个网络版权的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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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6日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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