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判断犯罪是否完成(既遂)的依据和犯罪既遂的几种形式。犯罪既遂通常依据犯罪构成的各个要素是否具备来进行判断。犯罪既遂有三种形式:行为犯、结果犯和危险犯。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已构成既遂的犯罪;结果犯是指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通常,判断犯罪是否完成(既遂)会依据犯罪构成的各个要素是否具备来进行。如果相关犯罪要素已经齐备,一般认为犯罪既遂,反之犯罪未遂。
在实践中,犯罪既遂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1、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已构成既遂的犯罪。如危险驾驶罪,只要行为人在公共道路上实施了醉驾行为,即构成危险驾驶罪既遂。
2、结果犯。是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如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实施杀人行为,致使死亡结果发生,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3、危险犯。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如破坏交通罪,行为人实施了破坏行为,危及不特定人的安全,可构成既遂。
依 据 犯 罪 构 成 的 各 个 要 素 判 断 既 遂 与 未 遂
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和第24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犯罪构成的各个要素,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 实行行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具体犯罪行为。
2. 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
3. 犯罪实行过限:行为人没有达到预定的犯罪目的,犯罪未遂。
4. 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界限: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对于一个具体案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犯罪故意以及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界限,才能准确判断其既遂或未遂。
犯罪既遂的判断需要考虑行为人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犯罪故意以及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界限。只有综合考虑,才能准确判断一个具体案件是否构成犯罪既遂。
《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
职务侵占:最新司法解释有哪些变化?
218人看过
-
2021年之后,洗钱罪既遂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变化?
217人看过
-
经济犯罪最新司法解释有哪些
215人看过
-
侵犯著作权罪既遂的判定依据有哪些?
364人看过
-
最新的交通肇事罪既遂判刑标准有哪些变化?
319人看过
-
浙江依据最新司法解释首次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判案
146人看过
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具体来说,犯罪既遂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也是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进行处罚的标准形态。当犯罪行为具备了刑法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时... 更多>
-
犯罪既遂司法解释是什么最新的规定是什么澳门在线咨询 2023-02-11犯罪既遂的司法解释是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目前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还存在着争论,一般来说,司法界都是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不得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的,在立法上,应当从犯罪事实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以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作为确立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
-
强奸罪依据有哪些司法解释辽宁在线咨询 2023-06-12《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4.26〔1984〕法研字第7号) 一、怎样认定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
-
诈骗罪司法解释全新规定有哪些,有没有法律依据四川在线咨询 2023-08-17对于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犯有诈骗罪的量刑,一般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是情节严重的量刑在3~10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是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在10年以上,或者是无期徒刑。
-
职务侵占罪既遂司法解释有哪些新疆在线咨询 2022-06-11职务侵占罪构成既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既遂,追究刑事责任。
-
经济犯罪最新司法解释是哪些呢?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04从当前的研究及司法实践看,我国关于“经济犯罪”尚没有形成比较完整的内涵式概念。 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经济犯罪进行了阐述。但是,《决定》是从外延方面加以阐述。《决定》列举了经济犯罪的种类有;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盗窃公共财物、盗卖珍贵文物和索贿受贿等。这是我国立法机关首次对经济犯罪加以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