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性条款不利于强制执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此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属于选择性规定,言外之意,就是也可以不予以强制医疗,这容易导致强制医疗的虚化。
执行强制医疗的医院不明确。现行治疗精神病的医疗机构,既有公安机关管理的安康医院,也有普通精神病专科医院,甚至私立精神病医院,医疗设施和技术差别较大,存在着“条件较好的医院不愿收治,条件较差的医院抢着接”的现象。2013年9月,潢川县公安局将《强制医疗决定书》送达某条件较好的精神病医院,该院以无法律明文规定其为强制医疗机构为由,拒绝在该决定书《送达回证》上签收。
强制医疗费用出处不明确。精神疾病具有疗期长、治愈难、易反复的特点,医疗费高,现有法律法规尚没有明确规定强制医疗费用承担主体、结算方式等。强制医疗精神病人家属负担不起或者不愿意负担强制医疗的费用,直接影响了对精神病人的有效治疗。如2013年4月王某被强制医疗在商城县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期间,每月需要5000元的治疗费用,一旦治疗费用不足,作为事业单位的商城县精神病医院,随时有将其送交公安机关的可能。
定期诊断评估的期限不明确。《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然而,定期诊断评估的期限不明确,有的精神病人精神状况已大为好转,但未及时评估,存在出院难问题,不利于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教育、宣传薄弱。据调查,自2013年5月1日《精神卫生法》实施以来,社会公众对精神卫生知识仍然知之甚少,不重视精神卫生健康,对精神病患者产生恐慌、歧视。
针对上述情况,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是有严重危害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一律由政府强制治疗。因为通常情况下,对于病情严重的病人,其家属、监护人及社区难以管理,由政府强制治疗比较稳妥。
二是明确强制医疗执行主体的标准。国家应加强专业医疗机构建设,按区域分片统筹,同时授权各类精神病医院代为履行强制医疗的职责,以缓解目前强制医疗能力严重不足的局面。保证专业人员的待遇,解决专业人员缺乏的问题。同时,确定应当负责强制医疗任务的精神病医院名录,明确要求名录中的精神病医院对强制医疗的病人必须收治,并加强必要的监管措施。
三是强制医疗费用应该由国家承担。强制医疗作为一项刑事处分措施,具有强制性、公益性的特点。因此,执行强制医疗的费用应该由政府承担。
四是科学规范诊断评估。建议由强制医疗医院在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人员参与的情况下,每6个月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诊断评估,一旦没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就应立即解除强制医疗。
五是大力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应切实加强《精神卫生法》宣传,提高公众关注心理健康意识,完善精神病的预防、治疗和监管,消除人们对精神病患者的恐慌、敌视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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