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重整程序中,债权计划(主要是债权人债权的减让)是重整计划的前提,而股权重组计划则是重整程序的核心,是重整能否获得成功的关键。综观世界各国,公司重整程序中股权重组计划达成的主要途径有二:一是原股东与新的股权投资者协商达成合意;二是在无法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在法院主持下按照公平评估价格由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增资扩股来实现公司股权的重组。这两种途径都涉及到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公司股权价值的评估。
关于公司股权的价值,首先就涉及到破产法上的资不抵债(Insolvency),即公司的资产净值为负数。它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三:第一,公司作为一个独立法人的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第二,公司股份权益为负数,股权已经被虚化;第三,公司债权人的意志将影响公司的命运。
公司作为一个独立法人的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是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的重要后果之一。从理论上说,公司行为能力的约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进入破产程序或重组程序之前。在此阶段,公司的行为能力受到相对限制,其所为的某些民事行为被法律评价为无效可撤销的行为;第二阶段是进入破产程序或重组程序之后。在此阶段,公司的行为能力受到绝对的限制,其结果是公司的行为能力或因公司破产或重组失败而终止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股东对公司的现有资产已经不享有任何利益,既不能主张自益权,也不享有共益权,而以自益权、共益权为实质内容的股权则因此而空壳化。
关于股权的性质有多种观点,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股权是一种复合权利,或曰一个权利束(abndleofrights),既包含利益请求权这种财产性质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自益权),也包括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非财产性质的权利(如知情权、表决权、派生诉讼提起权等等,主要表现为共益权)。这两种权利不是并列的,股东对公司的利益请求权是其知情权与表决权等非财产性权利产生并行使的基础和前提。股东将财产投资于公司,即对公司享有经营利润以及公司清算之后的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为了保护股东得以顺利行使这一财产性权利,法律赋与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等非财产性权利,这些非财产性权利因股权的财产内容而产生,亦以实现财产权利为依归。因此,当股东将股权作为一项财产转让之后,其非财产性质的权利亦随之一起转移。换言之,股东财产权利的丧失决定了其非财产权利的终止。资不抵债意味着所有股东集体性地对公司的利益请求权的虚化,因为此时公司既无利润可供分配,若清算也不会有任何可归属于股东的剩余资产。财产权利的虚化决定了以其为基础和前提并与之共命运的非财产权利的虚化,股东的股权于是只剩下一个空壳。
企业公司破产重整程序
企业公司破产重整的程序如下:
1.债权人和债务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2.法院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
3.然后由法院指定管理人。
4.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
5.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6.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
7.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8.法院应当自收到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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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是指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即对该企业进行重新整顿、调整。...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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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股份冻结公司破产重整;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11《企业破产法》第19条没有直接规定债务人之股东所持股权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但从破产程序中应尽量保持与债务人有关的财产稳定的意义上讲,在公司资不抵债而破产重整时,股东之股权与债务人财产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企业破产法》第79条第2款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持有的股权,主要目的之一也是保障重整的顺利进行,便于股权的调整。 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即具备生效法律文书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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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破产,子公司的股权如何处理?母公司破产后如何处理相关问题云南在线咨询 2022-01-24母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都是彼此独立的法人,虽然母公司对子公司有控制权,但是在财产责任上是独立的,母公司只是从子公司取得投资收益。母公司破产,债权实现以公司资产为限,这就是所谓的“有限责任”。因子公司对母公司的债务没有清偿义务,子公司如果自身经营良好的话,便不会受到母公司破产的影响。从法律上说,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权是破产财产的一部分,需要交由破产托管人出售,换成现金来分配给债权人。出售没有固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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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中的股东权益问题浙江在线咨询 2024-11-241. 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故意拖延或拒绝发放股息。 2. 不合理地向董事和高管支付高额报酬和高福利待遇。 3. 利用公司资金为多数股东提供优惠贷款或高价租赁其财产。 4. 利用公司对多数股东控股的其他公司提供贷款优惠或免除债务。 5. 恶意增加公司资本,迫使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进一步降低。 6. 操纵公司股票价格,迫使少数股东以较低价格出售所持股票。 7. 在董事或管理人员非法经营、违反职责且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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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公司破产重整小股东权益怎么才能受到保护?浙江在线咨询 2022-06-21约定成俗的“资产重组”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收购兼并。(2)股权转让。(3)资产剥离。(4)资产置换。重整,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据在于《企业破产法》的明文规定,其内涵、程序、效率、后果均由法律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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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人不同意破产重整的问题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6-04债务人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而债权人不同意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