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犯罪属于结果加重犯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8 09:33:41 204 人看过

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

(一)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绑架致人死亡的;

7、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0、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3、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4、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6、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

18、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19、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

(二)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3、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从表面上看,结果加重犯又构成了伤害、杀人、毁坏财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认为是其基本罪行导致的结果,不作为独立犯罪评价,而是作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罚的后果,不数罪并罚。而仅仅作为加重某一罪法定刑的情况。在理论上,认为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即一行为犯一罪。

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

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是指基本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不是基本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与基本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是因为基本犯罪的危害结果对于结果加重犯来讲不具有构成要件的意义,基本罪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不影响结果加重犯的成立。与其他因果关系一样,加重结果的因果关系也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犯罪实行行为在一定的具体条件下,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规律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是客观的。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实行行为

作为原因的实行行为,必须具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即作为原因的危害行为,一定包含着引起某种结果发生的根据和内容,否则,该结果就不会由它引起。

2、危害行为

作为原因的危害行为,必须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只有当这种实在可能性已经合乎规律地引起了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才能确认该结果与该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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