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东区检察院为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强化维权意识,不断探索和创新批捕、起诉、监督、预防四位一体化办案模式,提高未检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院将原来分散于侦监、公诉、监所及预防等环节的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职能,集中归位到未检科,并按照专门负责、一杆到底、协同帮教的要求,构建批捕、起诉、监督、预防四位一体化办案模式,由青年女干警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跟踪帮教工作,消除未成年犯的畏惧心理和抵触情绪,促使他们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该院始终坚持两个必要性审查,即针对未成年犯大都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等特点,坚持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和起诉必要性审查制度,可捕可不捕的,依法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依法不诉,尽力减少羁押。同时该院采用寓教于捕,惩教结合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提讯方式,讯问时做到四个见面,即与未成年人家长、所在学校领导、同学或者朋友和辩护人见面,全面了解其生活、学习、个人爱好、日常品行等情况,为正确做出处理决定提供参考。
此外,该院率先在全省检察机关建立未成年人观护体系。观是观察,护是保护,覆盖阜阳市内三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观护基地,构筑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帮扶、跟踪回访等综合教育体系。在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依法打击的同时,又对其进行帮扶教育,使他们真正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和社会所造成的危害,促使其反思和悔悟。对那些不够法定责任年龄而违法犯罪的,依法训诫并责令其家长严加管教。对不诉或者判刑的未成年犯,不定期进行回访、帮扶和教育,保证其升学、就业不受歧视,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防止回归社会后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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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怎么去保护未成年甘肃在线咨询 2021-12-18检察机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方法如下: 1、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 2、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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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被强奸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吗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16目前,如果只是被强奸,没有被造成其他伤害的话,成年男子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保护,未成年人被强奸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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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1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原则被贯彻到司法工作的各个环节。 第一、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保护规定 ①司法机关设立专门机关或专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 ②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应尊重其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 ③严禁虐待被监管的未成年人; ④分别看管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服刑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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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做了广西在线咨询 2022-05-01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不仅涉及学校、家庭,更要涉及社会这一大环境。社会保护的目的就是要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社会保护的作用也就体现在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上。《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作了如下规定:第二十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