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东区检察院为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强化维权意识,不断探索和创新批捕、起诉、监督、预防四位一体化办案模式,提高未检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院将原来分散于侦监、公诉、监所及预防等环节的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职能,集中归位到未检科,并按照专门负责、一杆到底、协同帮教的要求,构建批捕、起诉、监督、预防四位一体化办案模式,由青年女干警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跟踪帮教工作,消除未成年犯的畏惧心理和抵触情绪,促使他们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该院始终坚持两个必要性审查,即针对未成年犯大都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等特点,坚持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和起诉必要性审查制度,可捕可不捕的,依法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依法不诉,尽力减少羁押。同时该院采用寓教于捕,惩教结合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提讯方式,讯问时做到四个见面,即与未成年人家长、所在学校领导、同学或者朋友和辩护人见面,全面了解其生活、学习、个人爱好、日常品行等情况,为正确做出处理决定提供参考。
此外,该院率先在全省检察机关建立未成年人观护体系。观是观察,护是保护,覆盖阜阳市内三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观护基地,构筑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帮扶、跟踪回访等综合教育体系。在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依法打击的同时,又对其进行帮扶教育,使他们真正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和社会所造成的危害,促使其反思和悔悟。对那些不够法定责任年龄而违法犯罪的,依法训诫并责令其家长严加管教。对不诉或者判刑的未成年犯,不定期进行回访、帮扶和教育,保证其升学、就业不受歧视,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防止回归社会后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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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护是指人民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等国家专政机构通过依照法律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一种专门保护措施。 一般司法保护适用于所有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是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所采取的维护合法权益,促使其早日改过自新...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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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与社会保护有何区别?青海在线咨询 2024-08-28社会保护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它归根到底是要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司法保护是指国家执法机关和国家其他行政机关对未成年人驶时的一种特殊保护措施,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犯罪的。例如;媒体报道中不透露未成年人姓名属于社会保护;人民法院成立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庭,采取区别于成年人的侦察、起诉和审叛的方式,做到寓教于审,审教结合,则属于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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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作了规定广西在线咨询 2022-04-26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不仅涉及学校、家庭,更要涉及社会这一大环境。社会保护的目的就是要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社会保护的作用也就体现在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上。《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作了如下规定:第二十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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