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放火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5:42:14 476 人看过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此类犯罪在农村较为常见。审理涉嫌放火犯罪案件时,常常会有一些争执问题出现。笔者认为,审理类似案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几个应当弄清的问题

一是并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都构成放火罪,关键是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这主要是由于放火罪所侵犯的客体要件是公共安全。针对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一旦放火行为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后果的严重性是难以预料、行为人自己也无法控制的。这一点,是放火罪与其他以放火方法来实施故意犯罪的最根本区别。行为人实施的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就不构成放火罪。

要注意的一点是,行为人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公私财物。而且应当是比较重大的公私财物,要燃烧这些公私财物才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只是放火烧几件衣物、小家具、小农具等价值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公私财物,不构成放火罪。有时行为人虽然放火烧毁的是自己财物比如房屋,但他的行为足以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时,应以放火罪论处。

二是本罪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财物点燃;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放任火灾的发生。要注意的一点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放火罪,行为人必须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而且能够履行这种特定义务而不履行,以致发生火灾。

三是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由于放火罪社会危害性很大,刑法规定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是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不同的放火案件,放火的目的动机可能不同,但大多是出于报复。不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放火罪的成立。但是,查明放火的动机,对于正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定罪量刑的关键。

二、几个应当注意区别的问题

1、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的界限。在实践中,有时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对于某种放火行为是一般放火行为,还是构成放火罪,可能会发生一些分歧。应当注意到的是,虽然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一定危害结果。但是,对于一般放火,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二者的根本区别,是在于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2、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其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犯罪的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刑法对于放火罪的规定有两个条款,一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条款,二是结果加重条款。结果加重的条款是不发生犯罪未遂问题的。所以,认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应以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基本条款为标准。

3、注意区分故意放火与火灾意外。意外火灾,是指由于不可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火灾而导致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如雷电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和抗拒的原因引起的火灾的发生,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又危害了公共安全,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因此,不构成犯罪。

4、一罪和数罪的区别。行为人在实施其它犯罪,比如杀人、盗窃等犯罪后用放火的方法毁灭罪证的,应根据行为人的不同动机和具体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行为人为消灭罪证的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不能以放火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是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则应另以放火罪与前行为构成的犯罪实罪并罚。

5、放火罪与故意杀人、伤害罪的区分。要根据行为人是否是针对特定的对象或不特定的对象而实施的放火行为来加以区别。以放火的手段杀害或伤害特定的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反之,应以放火罪论处。

6、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以毁坏公私财物为目的,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放火烧毁公私财物,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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