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非法采矿罪的立案标准如下:1、没有采矿许可证的人员开采矿产资源即构成本罪;2、行为人在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又或者是吊销之后,仍然继续开采矿产资源;3、行为人超越了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除此之外,行为人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又或者是有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发生,都会触犯本罪。
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非法采矿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非法采矿,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限于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包括国营、集体或乡镇矿山企业中作出非法采矿决策的领导人员和主要执行人员以及聚众非法采矿的煽动、组织、指挥人员和个体采矿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出于故意。其主观目的是为获取矿产品以牟利。
二、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三、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
1、构成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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