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中国税法中有多种情况,包括消费税中的赊销、分期收款、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等结算方式,以及其他结算方式。这些方式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发出消费品当天、办妥托收手续当天或者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当天履行。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指的是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纳税义务。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4、纳税人发生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同时,对于“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又有其他规定。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特别注意: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确定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取决于具体的税种。例如,根据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者发生其他纳税义务的当天;对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收入的次月1日。因此,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应当根据具体的税种和规定,确定自己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及时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纳税义务。不同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不同,例如,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者发生其他纳税义务的当天,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收入的次月1日。纳税人应当根据具体的税种和规定,确定自己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及时进行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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