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申请人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备案;
(3)申报单位所申报资质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4)申报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及技术设备真实。
二、办理材料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网址:http://sp.st.gov.cn/Index.aspx)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汕头市水务局服务大厅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6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专家评审,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勘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和《专家评审结论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国土规划部门业务科室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勘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和《专家评审结论文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督检查配合
对个人或组织投诉举报,实施机关进行核查,申请人应予配合。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国土规划部门业务科室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6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专家评审,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勘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和《专家评审结论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国土规划部门业务科室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勘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和《专家评审结论文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督检查配合
对个人或组织投诉举报,实施机关进行核查,申请人应予配合。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8号财政大楼市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文章来源:**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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