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牛巴店与王林甫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21:30:13 445 人看过

原告:沈阳市沈河区牛巴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1段80号。

负责人:王然,系该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君,系辽宁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洋,系辽宁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林甫,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22-1号,系沈阳美林酒店经理。

原告沈阳市沈河区牛巴店与被告王林甫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3年3月7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副庭长宋坤赤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小航主审、代理审判员马越飞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3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负责人王然、委托代理人李晓君、于洋,被告王林甫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阳市沈河区牛巴店诉称:原告于2000年11月21日取得牛巴服务商标,有效期十年。被告无视原告的商标所有权,在未征得原告的同意下,擅自将其餐馆的名称叫作美林牛巴店,侵犯了原告的商誉,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它费用。

原告依据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原告的商标注册证书,证明原告是本案商标的合法专用权人,并且牛巴也不是食品的通用名称;

2、沈阳市工商局沈河分局的查档卡片,证明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的是美林酒店,而没有美林牛巴店,并且美林酒店的负责人即本案的被告;

3、照片3张,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的事实;

4、2002年12月7日原告方向沈阳市工商局沈河分局的投诉书,证明被告从2002年11月开始发生侵权行为;

5、2002年11月至2003年3月,原告与往年同期相比营业额下降对比表,证明原告的经济损失。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1、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证据1不能证明牛巴不是食品的通用名称;2、对证据2有异议,被告已向沈阳市工商局沈河分局申请企业名称核准手续,并被核准;3、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被告认为不能说明被告侵权;4、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5、对证据5,被告认为原告营业额下降与被告没有关系。

被告王林甫辩称:牛巴是一种广西玉林的传统食品,是食品的通用名称;被告没有使用原告方注册商标中的牛头图案及英文拼写;被告经营的美林牛巴店是经过沈阳市工商局沈河分局合法注册的;在被告得知原告对商标使用提出异议后,被告主动更换了店名。综上,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依据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被告于2002年12月4日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证明被告的字号名称经沈阳市工商局沈河分局核准不重名。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1、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原告认为被告只是证明其字号名称经沈阳市工商局沈河分局核准,不能证明其他问题。

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意见、双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及法庭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00年11月21日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牛头图形和NUBA英文字母的图案及牛巴店变形文字相组合的注册商标,原告对店字放弃专用权,有效期至2010年11月20日。商标注册证编号为:14797889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餐馆。该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后,原告在其经营的餐馆中使用了该注册商标,被告从2002年12月初经沈阳市工商局沈河分局对字号名称核准不重名后,在其经营的西餐馆招牌上使用了新美林牛巴店的名称,但没有使用牛头图形和NUBA英文字母的组合图案,2003年3月中旬被告将新美林牛巴店的招牌更换为涌金阁西餐茶楼。

本院认为:原告经商标局核准取得的牛头图形和NUBA英文字母的图案及牛巴店变形文字组合的注册商标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自己使用注册商标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原告申请注册商标被核准后,在其经营的餐馆中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原告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为横向排放的牛巴店三个字,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其经营的西餐馆招牌上使用了新美林牛巴店字号,其中的牛巴店三字为横向排放,在读音、含义、排放形式上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误导消费者,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被告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所禁止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被告从2002年12月至2003年3月实际经营4个月,考虑到餐饮行业的利润、被告经营期间又逢新年、春节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请求赔偿20,000元并无不当,应予支持。关于被告认为牛巴是食品通用名称的主张。本院认为,商品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某一行业中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商品通用名称的确定,主要源于社会的约定俗成,既要得到社会或某一行业的广泛承认,又要规范化。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交有关认定牛巴为食品通用名称的相关证据:牛巴不是得到社会或某一行业广泛承认的约定俗成的规范化通用名称,故被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认为其已经工商局核准字号名称不重名,不应认定被告侵权的主张。本院认为,当字号名称与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时,应适用在先注册、在先使用原则,被告字号名称核准使用的时间在原告注册商标取得之后,故被告以此理由进行不侵权的抗辩,不能成立。综上所述,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本案审理终结前,被告已经停止侵权行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四条三款、第五十六条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林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沈阳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本判决书内容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上述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王林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阳市沈河区牛巴店人民币20,000元;

三、驳回被告其他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王林甫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坤赤

代理审判员王小航

代理审判员马越飞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姜东峰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0日 14: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商标专用权相关文章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立案标准
    就商标侵权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情节,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所规定,分述如下:1、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情节,《解释》第一条规定了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则达到情节严重的情节,应予立案。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或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2、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情节,《解释》第二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则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则属于数额巨大。3、关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情节,《解释》
    2023-02-18
    198人看过
  • 沈阳商标注册规定是什么
    沈阳商标注册规定是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也可以到国家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目前,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共有近150家,分布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商标是委托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为办理,还是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申请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决定。如果申请人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通邮状况良好的,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若不具备上述条件,最好还是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商标局在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往往要给申请人发出各种文件,如补正通知书、驳回通知书等。这些文件大多要求申请人对原申请内容做一定修改并回复。这些文件一般通过邮局邮寄,鉴于我国部分地区的邮递通道不是很畅通,加之有些申请人地址发生变动,商标局发出的文件申
    2023-04-05
    469人看过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一、商标性相同或近似的判断标准商标相同:文字相同、图形商标相同、组合商标相同。商标近似: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2、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
    2023-03-31
    391人看过
  • 怎样解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纠纷呢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
    2023-06-01
    332人看过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的法院管辖地
    (1)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2)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023-04-23
    496人看过
  • 沈阳警方破获制售假冒注册商标案
    3月14日,记者从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了解到,3月7日,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在于洪区吉力湖街一楼房内成功的打掉了以张某为首的制假、售假团伙,并捣毁了其造假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三名,缴获假冒惠普、三星等品牌硒鼓,共计价值30余万元。据了解,抓获的三名犯罪嫌疑人为张旗(化名,男、50岁,河南人)、张飞(化名,男、21岁、河南人)、张凯(化名,男、34岁、河南人),该三人交代于2010年7月开始生产、销售假冒商标、商品,至今销售假冒商品价值人民币近50余万元,现三名犯罪嫌疑人已刑拘。通过审讯深挖,该团伙供述在和平区三好街东科电脑城有制假、售假窝点。根据供述,北站分局刑警大队随即出动警力,成功打掉了该窝点,并缴获了假冒惠普、三星等品牌硒鼓、鼠标等,涉案价值1万五千余元。现此案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2023-06-07
    436人看过
换一批
#商标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标专用权,这是指由法律授予商标权人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排他性权利。商标制度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虽然据历史记载,中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商标的国家,但只是一种商标使用的萌芽,是自然经济社会中出现的带有... 更多>

    #商标专用权
    相关咨询
    • 沈阳沈河区专职陪产假多久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3-20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额外增加60天。
    • 沈阳山林权纠纷律师收费明细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5-22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
    • 沈阳市沈河区交通违章在那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14
      1、龙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科。 地址:龙井市龙和街777号。 2、龙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科。 地址:龙井市龙和街777号。 电话:0433-3466042。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征地补偿标准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2-09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土地共有四类: 1、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前进街道(二台子村、东山村、沈海村、望花村、畜牧场、榆林村)。 补偿标准:区片价:185000元/亩;建设用地:185000元/亩;未利用地:148000元/亩。 2、二类区片区片范围:前进街道(王家村、赵家村、辛家村、山梨村、后陵村)。 补偿标准:区片价:125000元/亩;建设用地:125000元/亩;未利用地:100000元/亩。 3、
    • 注册商标店招侵权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11
      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