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运输造成损害的赔偿有哪些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4:30:33 352 人看过

1、赔偿范围:

传统上,只有船东有权要求赔偿责任限制,因此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被称为“船东责任限制制度”。然而,随着航运业的发展,船舶管理模式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多的人承担航运风险并对船舶负责,而不仅仅限于船东。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包括以下四类:1。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2.救助方;3.船东和救助方对其行为和过失负责,主要指船长、船员和其他雇员;4.承担海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享有附条件责任主体的责任限制。如果证明造成索赔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故意或鲁莽地知道可能造成损失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要求赔偿责任限制。船舶运输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海商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海事赔偿限额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一)总吨位在300吨以上的船舶的赔偿限额,依照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计算。总吨位超过300吨的船舶,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按照船舶总吨位分类计算。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

(1)对于总吨位为300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

(2)对于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总吨位在500吨以下的,适用前款规定;500吨以上部分,增加以下金额:501吨至3000吨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3001吨至30000吨部分,每吨增加333计算单位;30001吨至70000吨部分每吨增加250个核算单位;对于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将增加167个计算单位(II)总吨少于300吨的船舶以及沿海运输和沿海作业船舶的赔偿限额。交通部关于300总吨以下船舶和沿海运输及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1994年1月1日实施)对于300总吨以下的船舶和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的赔偿限额如下:

1。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

(1)对于总吨超过20总吨但总吨少于21总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54000计算单位。

(2)对于总吨超过2总吨的船舶,超出部分的每吨应增加1000计算单位。非人员伤亡的赔偿限额为:

(1)总吨位在20吨以上21吨以下的船舶,赔偿限额为275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在21吨以上的船舶,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3)在中国港口之间从事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总吨位不足300吨的,海事赔偿限额按照本规定赔偿限额的50%计算;总吨位超过300吨的,海事赔偿限额按照《海商法》第2lo条第1款规定的赔偿限额的50%计算《海商法》第210条或本规定适用于同一事故中船舶的海事请求限制的,也适用于其他船舶的海事请求限制救助人不在船舶上或者被救助船舶上实施救助作业的赔偿限额。救助人不在船舶上或者被救助船舶上实施救助作业的,按照总吨位1500吨的船舶计算赔偿责任限额。(四)依照《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海上旅客运输中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按照46666计算单位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旅客限额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25000000计算单位我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责任限制交通部《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责任限制规定》(1994年1月1日施行)规定了我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的下列责任限制:。旅客人身伤亡,每人不得超过4万元

2。旅客自带行李遗失、损坏的,每人不得超过800元。如果乘用车(包括车辆携带的行李)丢失或损坏,每辆车不得超过3200元

4。旅客除上述第2项和第3项以外的其他行李的灭失或损坏不得超过每公斤人民币20元

此外,本规定允许承运人和旅客以书面形式约定高于40000元的赔偿限额。同时还规定,海上运输旅客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按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限额乘以4万元计算,但最高不超过2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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