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收回股权,法律上是如何确定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10 04:17:49 282 人看过

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是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逃避全部出资,经公司催促支付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股东会可以终止股东的资格。

股东未实际出资,一般不影响股东资格,但股东未实际出资,追回后仍未出资的,损害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终止虚假股东资格。

此外,诉讼是一种形成的诉讼,而不是一种确认的诉讼。

在上述情况下剥夺股东资格的前提:

1.

必须是全部未出资,如果只支付部分,仍有部分未支付,则不能剥夺其股东资格。

2、必须逃避全部出资,逃避部分出资,不能确定其资格。

第一,违反本条款的,应当事人应当在本条款的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到解除。

2、必须耗尽内部救济程序才能被删除。

除名是对公司股东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因此必须给予合理的限制。

例如,当公司未支付出资时,必须给予合理的催促期,督促其补充出资;

当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时,公司可以有权通过决议免除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来缓解紧张局势。

如果股东资格没有被解雇,法律可能很难支持。

3、股东身份的剥夺是否支付了对价。

当剥夺股东身份时,股东在其他情况下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除非没有完全出资。

因此,在解雇股东时,应支付合理的对价。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合理的对价一般是基于公司的净资产,或由各方共同委托的中介机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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