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是指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其管辖范围内的下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特定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有若干指定管辖权的案件。此外,管辖权无法指定,因此哪些案件可以指定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指定管辖权
1。受理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认为移送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法律原因(如所有法官的撤职)和事实原因(如自然灾害)
3。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其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双方属于同一地方、市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方、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定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权的报告应当逐级进行
指定管辖权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37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8条,应在提交答复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重大复杂,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请求将第一审刑事案件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移送管辖)
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初由人民法院管辖认可的。尚未开庭审理的,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权争议,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人民法院报上一级普通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因院长回避等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请求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指定管辖的决定分别送达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人民法院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的书面决定后,不再行使管辖权指定其他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退还全部案卷,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移送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必要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到法学教育网整理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法律提示第条]指定管辖的案件有三种:。管辖不清;2.有争议的;三、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管辖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我们应重点掌握指定管辖权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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