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枪抢劫是抢劫的一种,唯一不同就是在抢劫过程中出现了“枪支”这个敏感词汇,但其无罪辩护的重点是相同的。以下是:持枪抢劫的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被告人XXX的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读了本案的全部材料,并就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研究,现根据本案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认为本案XXX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X犯抢劫罪(持枪抢劫),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XXX不构成犯罪。
因为本案是共同犯罪,所以,在分析被告人持枪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要确定公诉机关指控的整个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其次需要确定被告人本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第三需要确定上诉人是否有犯罪故意及其故意的内容。下面我们逐一对其进行分析。
一、辩护人认为持枪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持枪的抢劫事实和行为并不存在。
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的钱是被被告人XXX抢来的,仅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不能认定。而且被害人的陈述有敲诈陷害被告人的故意,因为在案发第二天被害人曾与俩被告人的家人索要一万元,并扬言不给这一万元就把打架说成是抢劫,这一事实有证人XXX的证人证言可证实,显然受害人有捏造事实,意图陷害被告人的故意,而且据证人XXX讲,XXX在XXX县本身就带有黑势力,他的证言就更不足采信了,还有在对本案索要的赔赏款数额上,受害人与俩被告人的陈述也不一致。另外从被害人的陈述中(及案卷X年X月X
日刑警中队的询问笔录第二页里;被害人XXX是这样陈述的;问?;XXX在你兜里掏钱时说什么了?答;当时我的头被打昏了,记不得说什么了,既然连XXX说什么都不知道了,又如何能知道XXX从他口袋里掏的钱,这一陈述显然是前矛后盾。这也从另外一方面说明了被害人陈述的虚假性。所以仅仅只有被害人前茅后盾的陈述显然是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抢劫。
本案的基本客观事实是这样的,它是一起交通肇事引发的索要赔赏款的纠纷
,俩被告人深夜11点多在路面上正常行驶时,突然被受害人的摩托车追尾撞到,致使被告人摩托车受损和人受伤,
俩被告人才采取了不当方式向受害人讨要财产损坏及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可以认定该行为的不法性,但这应该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调整的范围,而不能认定是抢劫。被告人的摩托车被撞受损和俩被告人身受损害,这一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有俩被告人的称述,有车主的证认证言和公安机关的勘察和拍照可证实。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而起诉书对这一事实却避而不谈,让人无法理解。所以俩被告人的行为准确的讲是一种强要,在强硬的态度下受害人才交出赔赏款,更何况俩被告人当时也是出于无奈,被害人将他们的摩托车撞坏后不道歉也就罢了,还首先开口大骂,态度及其恶劣,才导致先打架,后俩被告才提出要赔款的,本意上俩被告人根本不是打的要钱,更不是抢劫,只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真是抢劫肯定是抢受害人身上最值钱的东西,首先我看就是摩托车了,其次果真是抢就会把被害人身上的钱全部抢走,据受害人讲他身上还有一万元,为什么没抢呢?而仅仅只要几百元俩被告人就走了,综上,本案中是否存在抢劫行为尚不能确定。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
二、本案中俩被告人从主观上就没有抢劫的故意。
在确定被告人行为的性质时,我们不能忽略的一个重要事实,那就是:被告人与本案被害人之间存在着债的关系——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赔偿之债。所以从主观上讲被告人就没有抢劫故意,他的主观目的只是想索要他们合法的赔偿款,既然是你被害人追尾撞坏被告人的摩托车导致俩被告人人身受伤,就是要给与赔赏,被告人也就有权利主张自己的合法债权,况且又没有直接抢,是受害人给的。
由于这一前提的存在,就从根本上排除了被告人的抢劫故意。既然俩被告人没有抢劫的故意,那么被告人的行为就不构成抢劫。
三、起诉书指控俩被告人犯抢劫罪,适用法律不当。
X年X月X日法发(XXX)XXX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5项明确规定;行为人为了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的依照刑法234条处罚。据此起诉书指控俩被告人犯抢劫罪,适用法律不当。
综上,本案现有证据不但不能证明被告人有抢劫的故意和行为,反而证明了俩被告人根本不可能存在抢劫的故意,被告人的行为完全不符合抢劫罪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2、3款的规定;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而本案正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据此应当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下判时给予考虑。
辩护人:XXX
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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