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被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而不是管辖权的转移。这是对管辖权错误的纠正措施。管辖权的转移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不排除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被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被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其管辖权依照规定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转移。“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未受理的案件经审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不存在管辖权转移问题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只有依法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3)受理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有管辖权。这是移送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在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规定的“不再自行移送”的含义,从而正确理解和适用转让管辖权。所谓不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对移送案件的裁定,对受理移送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被移交案件的法院必须接受,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移交。被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没有管辖权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一规定不仅可以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争夺管辖权,而且可以防止诉讼延误,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意见》的规定,案件受理后,被起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惯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或者再审。实践中,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实质性审理,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的,可以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或者不需要移送管辖,受理本案的法院将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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