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机械发展中心文件
晋农机科字[2001]4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县农机局:
现将《山西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反映。
附件:山西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二OO一年十月十二日
(试行)
第一条为了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鉴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依法设置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站,配备专人(2—3人),负责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工作。
第三条各级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站的职责:
(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产品用户有关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并进行调查、调节、处理;
(二)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有疑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应提请省或市(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质量鉴定检测;对确实有质量问题的农业机械产品,应依法予以处理;
(三)向农业机械产品用户提供质量咨询服务,设置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电话或投诉接待日;
(四)对损害农业机械产品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者提起诉讼,通过大众媒体给予揭露、批评;
(五)就有关农业机械产品用户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条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站应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公示其服务范围、工作程序好工作内容,并配备专职岗位人员,制定岗位职责,依法受理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工作。
第五条各级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站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工作,熟悉当地主要农业机械产品的性能状况;熟悉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主要农业机械产品适用的产品标准;
(二)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从事农业机械管理工作2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好政治水平;
(四)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能依法办事;
(五)经专门培训,由省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获上岗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条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的受理范围凡个人、联户或集体组织购买的、用于农村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用灌溉及农村运输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及其零配件的农业机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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