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11:11:28 327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方便耕作或者满足自身需要,承包人可以交换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条例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条件。首先,互换应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应分为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组农民集体。80年代初,人民公社解体。随着公社转乡(镇)、生产队转村、生产队转村民小组,原人民公社、生产队、生产队的土地将相应地归乡(镇)、村、村民小组的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如果土地由乡镇农民集体承包出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该在同一个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土地由村农民集体承包经营的,应当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村民集体、农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承包的,应当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也适用上述规定。第二,交换必须是一种根据自身需要方便耕作或转移的方式。

如果甲、乙双方各有两块承包地,甲方的A地块与乙方的A地块相邻,甲方的B地块与乙方的B地块相邻,但A地块与B地块之间的距离为1000m,为了便于各自耕种,B地块A可以与A地块B进行互换,交换后,承包人原有的合同关系消失,新的合同关系出现。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根据承包人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条件的流转方式,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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