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婚姻无效的适用情形: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救济途径:
第一、行政救济;
第二、民事诉讼救济途径。
不服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
1、申请撤销
根据《仲裁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民诉法第二百六十条(现行民诉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为: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涉外仲裁裁决除非出现仲裁程序的错误,否则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第二章专门罗列了仲裁程序的规则,具体包括第一节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第二节仲裁员及仲裁庭,第三节审理。这些规则从仲裁程序启动到仲裁员的选择,开庭通知,具体审理等做了严格的规定。有任何违反该程序规定的,其做出的裁决均有可能被法院撤销。这也正是西方法治所强调的程序正义(deprocess),只有程序的正义得以实施,才有可能保证实体法律规定得到正确的实施。因此,如果仲裁程序出现违反仲裁规则的,不服裁决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申请。
2申请不予执行
现行民诉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不服仲裁裁决一方,通常是被裁决承担履行义务乙方,在存在仲裁程序有重大错误的前提下,又没有向右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撤销时,其另一方申请执行时裁决时,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提起不予执行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同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一旦仲裁裁决出现违反民诉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时,法院经审查成立的,可以裁定不予执行。此时双方可以另行达成仲裁协议,重新仲裁(实践中很少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或诉讼至法院解决。
3、如果提起申请撤销被法院驳回,那么在执行程序中是否可以再申请不予执行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撤销或不予执行申请只要理由一致的,仅仅一次可以得到法院的实际审查,这也是防止当事人故意用法定程序,拖延裁决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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