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没有回避是合理的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7 07:00:21 146 人看过

行政处罚没有回避是不合理的行为。在执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如果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已经参与的要退出该案诉讼程序的制度。回避制度最典型地体现了程序正义的特点和要求。

一、应当回避的情况有哪些?

应当回避的情形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关系回避的情形,具体指: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规定是弹性条款。在诉讼实务中,具体地解释为审判人员等与当事人是关系密切的同学、朋友,或存在直接的上下级或恋爱关系等。

二、诉讼案件中需要执行行为回避的内容有哪些?

1、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2、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3、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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